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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有兩條新聞令人關注,一條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佈,另一條是“五毒書記”張二江開審。這兩條新聞出現在同一天,也許只是巧合,但聯繫起來看,令人深思。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出臺的根本目的,我以爲有密切相關的兩點:一是保證讓優秀人才能夠選拔、任用到重要的崗位上來,二是遏制選拔、任用中的種種不軌行爲,使違背標準的人不能混入各級領導班子。
從第二點來看,張二江的開審,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認真反思的切入點。張二江的開審,當然只是個案,但我們需要反思的是這個個案折射出來的現象,——我以爲不妨稱之爲“張二江現象”。張二江的《下級學》,或可作爲“張二江現象”的生動註腳。其實,“下級學”就是“上級學”,從本質上說就是“升官學”。那些違反黨紀政紀一而再再而三得到提升,佔據領導班子要位的人,恐怕都是精通從下級的角度去揣摩上級,並且以種種手段(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投上級所好,求得其青睞,從而得到提拔的。不過他們中的多數,只是爛熟於心,並不言傳。張二江則總結成爲“學說”,撰寫成文,予以出版。因此,“張二江現象”並非個人現象,乃是違規謀取權力的代名詞。
張二江的一再提拔,顯然違背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拿1995年的《暫行條例》來衡量,張二江也是不具備提拔資格的。問題在哪裏呢?我以爲並不在《暫行條例》本身,而在執行中的扭曲。《條例》是靜態的制度,執行人卻是活動的,其思想也是可變化的。顯然,張二江的“下級學”在運用中改變了或者說腐蝕執行者的思想和態度,使其官運亨通,一路春風。
此次審判,在涉及“賣官”部分時,張二江有句話應引起高度重視。對起訴書中提到的“賣官”行爲,張二江予以否認,說幹部的任用和選拔都是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是集體研究決定的,他只是執行而已。這當然是狡辯,因爲公訴人出具的大量確鑿事實表明,張二江早已將黨的幹部任用制度和選拔條件置之腦後,常常一個人拍板定案。《條例》成爲一紙空文,根本不能實施,這恐怕是最重要的原因。
值得深思的是,張二江常常可以一個人拍板定案,那麼提拔他的上司是不是也常常一個人拍板定案呢?我沒有證據不敢妄言。但有一點無可爭辯,就是張二江對亂提拔不負責任,他的上司對他的提拔也不負責任。這就使原有的《暫行條例》失去威力。也許正是針對這個原因,新《條例》纔在制度民主化、科學化的基礎上,對選拔、任用的程序作出了邏輯極爲嚴密的規定,並且對失察、失職行爲作出了“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的規定,——這是遏制“張二江現象”最有力的制度保證。
現在,張二江已經被押上了審判臺,人們要問:是誰提拔了這個“五毒書記”?對提拔張二江的錯誤是不是該主動引咎辭職,以對黨和人民負責呢?如果不肯引咎辭職,那就只有一個辦法,“責令辭職”。這就是新《條例》的威力之所在,也預示着“張二江現象”將被遏制,——如果《條例》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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