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昆明市的一家公安分局在轄區的小莊、白廟、馬家營、金刀營、羅丈等5個村分別召開羣衆性“公捕大會”,對被抓獲的以色情勾引作手段實施搶劫的9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公開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反銬雙手,推成光頭,每一名“罪犯”都由兩名警察押解到會場低頭示衆。一幅常見的“嚴打”圖景。但是,這種做法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依據1997年頒佈施行的《刑訴法》的規定,我國懲治刑事犯罪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意思是說,非經人民法院審判確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比如,一個人在光天化日殺了10個人,現行被警察捉住,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據其犯罪事實及相關有效證據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他就只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一名故意殺人罪犯,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把他當作一名罪犯來對待。
所謂“公捕大會”就是把未經法院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的公民作爲在政治權利上、人格尊嚴上均可蔑視以至踐踏的對象加以某種程度的侮辱。比如,反剪犯罪嫌疑人雙手,強行將其剃成光頭,強迫他“低頭認罪”以示馴服等等,它實質上是古已有之的“遊街示衆”的一個變種。在“打擊”刑事犯罪的問題上,我們已實行國際主流文明社會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我們知道,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犯多大的罪,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如警官、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依據現行的法律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反覆的折衝辯論,才能予以定奪,這個過程也許冗長而繁複,但卻是有必要的。在現代社會,沒有什麼事情要比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財產、生命更重要了。因此,不輕易對一個人作出有罪裁決是判斷一個社會是否文明、進步、法治的標準。
全國各地的現實司法實例一再證明,被公安局“抓獲”、檢察院批捕公訴到法院的犯罪嫌疑人中,確有一些最後被法院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無罪判決,如果這些公民當初也被警察假設爲“犯罪分子”刮個光頭、反剪雙手“公處”示衆,依據現行的法律,試問,這些作爲執法者的公安局應當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退一步說,就算所“示衆”的犯罪嫌疑人經過法院審判被判定有罪,甚至是死罪,作爲罪犯的“他”仍然具有受法律保護的不受侵犯的基本人權以及包含其中的人格尊嚴。綜上所述,在民主法制建設已經進行了20多年後的今天,某些執法部門還在公開違法,甚至甚爲得意,令人十分不安。“公處”大會的要害在於:一、公然違反《刑事訴訟法》進行有罪推定;二、公安局竟然變相代替法院任意對一個公民作出有罪裁定。此間有輿論在描述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兩名警察反剪雙手按住雙肩低頭示衆的現場時作了如許評判:“公捕現場,犯罪嫌疑人俯首認罪”。既然只是被逮捕,既然只是“犯罪嫌疑人”,他有何“罪”可“認”?代表受衆立場的輿論觀也是如此荒謬與無知,更給人留下許多思索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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