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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國家計生委獲悉,從今年9月1日起,6種人將有義務繳納社會撫養費。
據瞭解,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法規還授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生育政策。綜合各法規規定,當我國公民生育行爲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範圍;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前提下的生育行爲;
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爲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後的生育行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臺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爲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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