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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何強與張明是多年的好朋友。兩個人一直合夥從事水果生意,由於頭腦靈活,不怕吃苦,經過幾年的摸爬滾打,生意越做越紅火,都有了可觀的收入,也有了一定的積蓄,生活也逐漸富裕起來。兩個人同時想到要改善一下居住環境和居住條件,並商定買房要買到一塊去住,於是兩個人在閒暇時間到處看房和選房,僅售房廣告就積攢了一大堆。功夫不負有心人,2000年3月經過再三比較和挑選,二人終於選定了天濟房地產公司開發的龍泉花園小區的商品房,並分別購買了該小區2號樓5門202室和302室,建築面積爲89平方米的兩套偏單元,成爲樓上樓下的鄰居。2002年10月二人領到了新房的鑰匙,辦理了入住手續,立即開始了新房裝修,於同年11月12日搬入了新居。望着寬敞、明亮、設備齊全、裝飾一新的大房子,他們感到心滿意足,也惹來了別人羨慕的眼光。
誰知好景不長,就在他們入住一個多月後,發現了房子的牆體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裂縫。爲了購買新房花掉了兩個人多年來積攢的血汗錢,如今房子出現了質量問題,二人感到既着急又堵心。他們找到開發商訴說原委,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賠償財產損失。開發商在確認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後,與他們進行了反覆協商,經過4個多月艱苦的談判,雙方於2001年4月11日達成協議:
一、根據有關規定,甲方(開發商)同意賠償乙方(二購房者)財產損失費兩處共計人民幣12.5萬元整,以支票支付形式出現;
二、乙方得到賠償後,不再追究甲方的有關責任;
三、甲方對乙方賠償後,積極採取相關措施,對乙方居住房屋予以修復,避免後顧之憂。
這份協議達成後,天濟房地產公司於2001年4月23日將現金支票交付給何強和張明。但是就在二人去銀行領取該款時,開發商又通知銀行拒付此款。二人感到被開發商所欺騙和愚弄,一怒之下,將開發商告到法院,要求開發商履行協議。
受訴法院於2001年5月12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原告何強和張明訴稱:“我們購買被告房屋發現質量問題,經多次協商,雙方達成了協議,現被告拒不履行協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2.5萬元,並對房屋進行修復。”被告天濟房地產公司辯稱:“二原告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屬實,但我們請天津市權威部門爲原告住房進行了技術鑑定,該鑑定報告對造成裂縫的原因、安全性及修復辦法均給予了評估。經評估,該牆體裂縫爲非受力裂縫,且裂縫寬度未超出鑑定標準規定的安全性評定限制,可保證牆體結構的安全使用,現同意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修復並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但雙方所簽訂的協議,顯失公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同時被告向法庭出示了有關部門頒發的天津市建築工程質量證書來證明其所售房屋達到了優良標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在自願原則基礎上籤訂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應依約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第111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12.5萬元;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對二原告房屋予以修復。
被告天濟房地產公司不服,又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爲:“二被上訴人所購買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該質量問題雖能修補,但房屋的價值大大貶值,且給二被上訴人造成精神損害,雙方所簽訂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依據該協議所作判決是正確的。”故判決維持了原判。
被告天濟房地產公司不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來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這次他們又提出了新的申訴主張和理由,他們認爲:我公司與兩個被申訴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第18條進行了約定,即發生爭議由天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違反了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判決。
檢察機關受理此案後,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主張和理由進行了審查,經審查作出了駁回申訴人申訴請求的決定。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爲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而申訴人天濟房地產公司恰恰在首次開庭審理前,對法院受理此案沒有提出異議,就意味着其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審理該案,並作出判決是正確的,因此天濟房地產公司只能承擔敗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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