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新聞史上一起聞所未聞的事情發生了:蘭州市公安局今年7月26日致函當地6家媒體,稱16位記者不宜再到該局採訪,記者再來該局將不予接待。
事情一經披露,新聞界驚悸之餘又頗感束手無策。誰有權把16名記者列入“黑名單”?這一尖銳問題首先被提了出來。在一片責難聲中,公衆機構能否拒絕記者採訪成了熱談話題。在公衆機構和媒體職權法律均未明確界定情況下,記者和警察的關係今後如何相處?當地媒體和記者都在等待和觀望。
-沒見過公衆機構堂而皇之拒絕採訪
“致函媒體不接受記者採訪,這樣的事情還沒聽說過”,8月15日中國記協相關人士接受記者諮詢時這樣表示。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喻國明教授平靜地說:“一個公衆機構以公開、集體的方式堂而皇之地拒絕採訪,沒有見過,非常吃驚!”
《南方周未》8月8日以《誰有權把16名記者列入“黑名單”?》爲題,率先報道了這一事件,全文登載了蘭州市公安局“關於個別記者涉警曝光失實情況的函”。
公函稱:今年以來,個別記者因採訪不深入,出現了一些嚴重失實的報道,這些失實報道既違背了新聞報道客觀真實性的原則,也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給公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蘭州晨報》記者柴用君5月4日報道的《我是警察我怕誰》;記者唐遠知、張鐵樑5月13日報道的《婚紗污跡引發爭執、新郎官率衆傷人》;記者王聰、楊亮6月21日報道的《國道塞車置若罔聞記者採訪遭遇拳腳酒醉交警耍岔》;記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報道的《西固公園路十字路口發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車剮倒男孩竟揚長而去》;記者魏孔明、唐遠知7月1日報道的《穿警服、開警車、參與買賣糾紛,這種人是警察嗎》。《西部商報》實習記者宋菲菲5月4日(應爲13日——記者注)報道的《都是污點惹的禍》;記者黃延平6月28日報道的《電子警察管不住違章警車蘭州交警部門透露竟有79.6%的違章警車不接受處理》;《甘肅青年報》記者孫建榮、朱浩源5月13日報道的《婚紗被污押金不退協商未果影樓被砸新郎官發威》;《科技鑫報》記者陳曉燕7月1日報道的《警察開警車爲親戚“出警”》;《蘭州晚報》記者陳愛榮、竇澤中5月4日(應爲13日——記者注)報道的《自稱警察砸店搶物市公安局督察展開調查》;《都市天地報》記者李春喜5月4日(應爲13日《南方周未》記者注)報道的《交警帶人砸影樓、公安形象遭玷污》等。
公函說,對媒體的報道,蘭州市公安局黨委非常重視,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以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但是,以上報道經市公安局督察部認真調查完全失實,這些記者在採訪報道時,不進行深入細緻的採訪,不實事求是地報道,缺乏記者應有的素質與職業道德,鑑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後以上記者再不宜到公安機關採訪,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也請媒體從維護自身的整體形象出發,對當事記者做出相應的處理。在今後的工作中,公安機關歡迎新聞媒體繼續對公安工作給予大力配合、支持。
公函寫明發給蘭州晨報、西部商報、甘肅青年報、科技鑫報、蘭州晚報、都市天地報等六家媒體,同時抄送省委宣傳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各分、縣局,市局機關各部門。
-公衆多指警方越權也有不以爲然者
“愚蠢”,警方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高級人士脫口而出道。聞聽此事的大多數人士均認爲不論記者報道是否失實,蘭州警方此舉已經越權。
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直言,警方此舉是無效、越權的。警方沒有權力限制記者採訪。喻國明教授則把警方此舉看成是對媒體採訪權的侵害,實質是對公衆知情權的侵害。一個公衆機構不僅無權拒絕媒體採訪,甚至對記者的採訪沒有選擇權。因爲記者採訪是代表媒體,更重要的說是代表受衆的職務行爲,不是個人行爲。接受採訪的蘭州媒體更不用說,從領導到普通記者均將警方公函稱之爲“黑名單”。
分析蘭州警方何以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曾任職於最高法院的張泗漢教授認爲,我國法律對新聞的權利和警方的職權界定得都不清晰。警方原來管的事多,不自覺地就越權了,慣性使然。警方人士頗爲生氣地說:“不能說警方有執法權,就什麼權力都有。這是一些基層公安機關素質不高的表現。”喻國明教授介紹,國外明文規定公衆機構不可拒絕採訪,如無特殊授權則必須回答記者提問。我國法律沒有相應規定是一個缺陷。
搜狐網站進行了題爲《蘭州16名記者被公安局‘封殺’,您對此事怎麼看?》的“視線調查”。參加此道調查題目的有效選票爲:53700。調查分四個選項。其一“活該,記者不是什麼好東西”選票爲16161,佔30.09%;其二“公安局濫用權力,欲蓋彌彰”選票爲30472,佔56.74%;其三“雙方都缺少法律規範”選票爲6572,佔12.24%;最後一項“其它”選票爲495,佔0.92%。
顯然網上調查似不利於蘭州警方。責難此舉的人數超過一半,非難記者的也大有人在,達三分之一。認爲缺乏法律規範的僅佔調查人數的10%強一點,或可說明因公衆尚未充分認識,法律缺陷是導致這一事件的原因之一。
“還不能說警方此舉是超越職權的侵權行爲”。在衆多的責難聲中,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生導師袁曙宏教授發出了不同的聲音。他認爲,這是一個民事主體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表達意思的一種方式,是一個民事行爲。
作爲一個單位有接受採訪和不接受採訪的權利。警方發函只是告知有關媒體和部門,說不接受這些記者採訪,這是可以的。警方在此並沒有限制媒體採訪其它部門,如果那樣的話纔是剝奪了媒體的採訪權。比如一些單位舉辦活動時,主辦單位發專門的採訪證。有采訪證的記者才能採訪,沒證的記者就不能採訪,這是一種限制行爲。國外某些國家也有這樣的做法,政府部門如果認爲哪些記者的報道不公正,也可宣佈不接受這些記者的採訪,不向這些媒體提供情況。
袁曙宏教授特別說明一點,對涉及到社會治安等方面的問題,警方不能說不接受記者採訪。此外,法律專家們都明確認爲警方此舉絕非行政行爲,但警方此份公函算不算公開,亦有爭議。
-記者和警察還有沒有更好溝通方法
蘭州市公安局恐怕沒想到,他們發出的這份公函會鬧出這麼大的動靜。警方人士不得不站出來解釋他們的初衷。
《南方周未》在“公安的立場”一段報道中,援引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鄭法先處長的解釋說,警方此舉是一種溝通方式,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是在充分肯定媒體對公安工作大力支持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要求報社實事求是,對自己的記者進行約束。之前警方與各報社有過面對面的溝通,效果不好,只有採取這種組織行爲。限制一些記者採訪行爲的本意不是與媒體樹敵。媒體是公安的宣傳陣地,警方絕不想把雙方的關係搞僵。目的是與各報社進行正常的溝通,並非針對報社和記者羣體,而是針對少數做過失實報道的記者。
不過,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蘭州媒體,從領導到公函中榜上有名的記者則異口同聲地說,警方在發函之前並沒和他們有過任何溝通。《蘭州晨報》記者廖明非常肯定地說,警方在發公函前絕對沒有與其個人和報社交涉過。《蘭州晚報》記者竇澤中也是這樣說,警方發函前與他個人沒有任何交涉。令他奇怪的是,警方公函中提及的那篇該報報道,實際上有三位記者署名,不知爲什麼有一位記者卻榜上無名。
《甘肅青年報》石總編輯回憶說,他拿到警方這份公函時感覺奇怪和突然。因爲幾天前警方有關人士還專門來過報社,卻隻字未提報道失實和要發公函的事情。一家媒體不願透露姓名的領導告訴記者,接到警方公函前,一位警方的朋友私下對他說,警方對該報的一些稿件比較“憤怒”,特別是稿件標題“比較傷害警方的感情”。這位領導回報社後還專門提請大家今後注意。沒想到警方會發來這樣一份公函。
或許正因如此,蘭州媒體的這些領導和記者都一致否認被警方列在公函中的報道有“失實”的問題。身爲攝影記者的竇澤中說,那天文字記者打來電話,他就去拍了照片。照片不能有假。廖明說警方沒去調查卻妄談失實,公函中也沒有調查過程,沒有指明報道的失實之處。《蘭州晚報》被點名的那篇報道,刊發當天是該報主編值班。他說,報道沒有失實。記者和報社都是負責任的。
接受採訪的人都說,警方完全可用別的方式與媒體溝通。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專家、博士生導師楊振山教授的說法頗具代表性:如果雙方對報道是否失實發生爭議,完全可以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可以找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由他們作爲中立機關去認定。如果記者確實報道失實,應該更正,但警方也不能下“通牒”。警方不能單方面說報道失實就是失實,然後拒絕採訪。
每當有人反映《甘肅青年報》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時,石總編說都是雙方坐下來商量着辦。報社也會尊重對方提出的解決辦法。
那位警方人士認爲,警方只可約束自己的直屬部門,這樣既能達到目的,又沒有負面影響。如果報道確實失實,對警方工作造成不好影響,完全可以依法解決。他說,對警方的工作媒體會說好,也會說不好,說不好也無關緊要。按老話說就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蘭州媒體記者和領導都在觀望等待
事到如今記者很想知道,蘭州警方當初經過怎樣的程序發出這份公致函的?媒體報道之後,警方又如何看待這件事?是否會收回成命?可惜,記者按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朱副處長提供的手機號碼,未能與該處鄭處長取得聯絡。或是無人接聽,或是關機。有兩次好不容易接通,接電話的人說記者撥錯號碼。據說鄭處長已到300多裏外的地方去開會,大山深處可能手機信號不好。
不過,蘭州媒體的領導和記者還在等待和觀望,他們希望警方能收回這份公函。儘管目前當地媒體在採訪中還沒有碰到遭警方拒絕的事情,但有的記者採訪熱情已受傷害。
《蘭州晚報》主編說,發函之後報社與蘭州警方有過一次接觸,希望警方撤消公函,警方表示再研究。他表示,今後如果發生類似事件,只要符合事實還會繼續報道。另一家媒體態度則不明朗。對記者的採訪幾位領導都推說有事,讓找其他人。儘管記者有這位領導的手機和辦公室電話,但手機一直關機,辦公室接電話的人說領導不在。據稱警方此次發函主要是針對這家媒體。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領導說,請公衆體諒他們的難處。因爲如果失去警方這一信息源,報紙就不好辦了。
就在本報記者採訪《蘭州晚報》記者竇澤中的當天,竇說他看見一羣穿制服的人在大街上相互“打得一塌糊塗”。他一想算了,別拍了。竇認爲警方公函中說這些記者有失職業道德,是一種損害他們名譽的行爲。《蘭州晨報》記者廖明說,如果將來再有市民反映公安方面的問題,可能也無能爲力了,因爲這樣的報道有風險。他希望警方撤消公函,並有所歉意。如果這點姿態都沒有,適當時候他會拿起法律武器。
楊振山教授認爲公函所列記者可以有兩項訴權。如果說記者報道失實的認定不實,就是一種捏造,是對記者名譽的侵害。這是名譽權之訴;另一個是採訪權之訴。依據國家有關新聞條例設立的新聞機構享有新聞自由。此項權利源於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這是一個原則。新聞自由不能濫用又是一個原則。只要新聞機構、記者沒有濫用新聞自由,採訪自由就應受到尊重。
喻國明教授認爲,在目前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媒體第一可以讓公衆更多地瞭解此事,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讓公衆來議論這件事情。媒體的功能就是讓公衆知道涉及公衆利益事件的真相,給公衆提供一個議論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