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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副經理經營不善讓我的公司虧損?逼你免職去賣牛雜!日前廣州某西式食品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合同被法院判決立即支付萬餘元的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原告某西式食品有限公司稱,“被告黃琳(化名)在我公司黃歧分店工作期間,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我公司於2002年1月8日下達通知,免去被告黃琳餐廳副經理職務,黃琳並無提出異議。到2月27日我公司調黃琳到北京路分店工作。雙方協商未果。現要求撤銷東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確認被告屬自動離職。”
被告黃琳則認爲,“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我擔任餐廳副經理職務,但原告安排我到北京路分店做賣牛雜的普通員工工作,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爲。”
東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並應當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不予答覆的,才能視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告免去被告職務是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爲,但原告並無與被告進行協商,也無發給被告書面的免職通知和變更勞動合同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該西式食品有限公司爲被告黃琳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補發兩個多月的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13500元、退回押金200元給黃琳,案件受理費50元也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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