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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國務院正式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管制條例》)及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這標誌着在加強不擴散問題的國內立法方面,中國政府邁出了新的實質性步伐。此舉也將對中美關係等問題產生積極作用。
***不擴散與導彈技術控制
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相關技術的擴散,是增進國際安全、防止區域衝突加劇、減輕戰爭罪行以及減少國際動盪的重要措施。自60年代末以來,國際社會一直將不擴散視爲國際安全建設的重要環節。中國政府一貫尊重和支持聯合國及其他多邊國際機構在不擴散問題上所樹立的目標和標準,始終將不擴散列爲基本的國家責任。
90年代後,隨着區域局勢的發展以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的猖獗,中國政府進一步加強了在不擴散問題上的努力。但導彈及相關技術的出口問題一直是中美關係中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最重要的原因是導彈及其相關技術出口缺乏普遍和明確的國際條約體系的規範。例如,在防止核、生物和化學武器擴散方面,國際社會在聯合國的主導下,已經通過了《核不擴散條約》、《生物武器公約》和《化學武器公約》等相關的國際法律文件。但導彈技術出口控制方面,始終未能形成相關的國際條約體系。
1979年,美國和西方國家建立了“國際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ISSILETECHONOLOGYCONTROLREGIME,簡稱MTCR),以美國的國內出口控制制度和法律要求來建立,也是以美國的影響力來推行和實施的。如何將MTCR的管制制度和其他導彈技術擁有國的出口控制制度相結合,並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很多具體的國家利益、外貿權利以及國家安全的觀念等一系列複雜問題。
儘管如此,中國政府還是致力於同國際社會合作,共同加強在導彈及相關技術上的出口管制。1994年,中國成爲了MTCR的“遵從國”(ADHERENTSTATE)。2000年11月,中美兩國就導彈不擴散問題達成了新協議,中國政府承諾將根據MTCR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導彈及其相關技術的出口控制。
***《管制條例》建立了中國嚴格的導彈技術出口控制制度
《管制條例》的頒佈,將大大改進中國針對導彈不擴散所建立的出口控制的法律制度,是中國出口控制法律化進程進一步發展的生動體現。
《管制條例》第一條就明確提出,加強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管制,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因爲敏感武器技術的出口,無論其對象國是誰,都將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這對於進一步廓清在不擴散問題上的基本觀念,具有重要意義。
強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一是重在防止國內個別企業鑽國家貿易法律制度的空子,防止利用特權或者爲了個別企業的私利,不顧國家外貿立法的尊嚴和出口控制制度的國家利益要求;二是爲了加強外貿活動的“責任機制”,客觀上有助於在我國進一步培養和樹立外貿活動能夠的法律意識,增進企業出口競爭中的責任感。從一個側面來說,也是中國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規範的重要舉措,不會對市場經濟的活躍帶來消極作用。
任何國家爲了本國的國家安全都對軍民兩用技術進行嚴格的出口控制,但這樣的出口控制如何與發展國家經濟、增強對外貿易相協調,確實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爲此,普遍的國際實踐是建立和加強出口控制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解決這一矛盾。《管制條例》爲此建立了一整套法制化的制度,確實使我國市場經濟的貿易實踐上升到了新的臺階。
首先,頒佈《管制清單》,明確什麼是敏感物項和技術,並且將這些物項和技術的“敏感度”分級,而不是簡單禁止出口。對於直接可能用於導彈技術發展的出口項目,《管制條理》依據國家安全要求,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嚴格禁止出口。《管制條例》並不禁止《管制清單》第二部分所列的民用物項和基礎的出口,而是要防止這樣的出口的最終用途或者最終用戶可能用於軍事目的。只要出口商做出《管制條例》所要求的各項“保證”,則可以出口。
其次,建立了國家對敏感物項和技術的出口許可證制度。對於《管制清單》所列第二部分敏感度低的物項和技術,《管制條例》要求在國家給予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出口。這一方面是爲了根據“條例”規定所提出的保證,對出口商進行國家審覈,二是爲了將出口控制中的國家責任真正落實到位。
第三,依據國際慣例,對低敏感度物項和技術出口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建立“保證”制度,以防止最終被用於軍事用途。《管制條例》還包括了對出口商違反具體規定將實施的懲治制度,以及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即便是非出口性活動也同樣進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其中,第二條明確提出,國家控制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既包括通常概念上在《管制清單》中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出口貿易,也包括對外贈送、展覽、科技合作、援助、服務和其他方式進行的技術轉移。
***《管制條例》的不擴散意義
在《管制條例》正式頒發之前,中國政府在導彈技術出口控制方面的法律義務,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在《管理條例》中,導彈技術是作爲軍品中的一類來進行出口管理的。《管制條例》則將導彈及其相關物項和技術從籠統的“軍品”中分離出來,是針對導彈問題不擴散而制定和頒佈的專門法律文件,因而是中國政府在導彈不擴散問題上所承擔的政府責任進一步的提升和發展。
《管制條例》參照了國際導彈技術控制制度,但並不是簡單的模仿和追隨,而是根據中國的具體政策需要而制定和頒發的導彈技術出口控制的國內法律制度。例如,《管制條例》與MTCR在控制出口的基本方式上非常相似,在所使用的技術參數上,大部分也是一致的,重點都是在於防範射程超過300公里、可負載彈頭重量超過500公斤的導彈。但是,《管制條例》中的有些規定比MTCR更嚴格,如,將提高導彈隱身性能的技術列爲《管制清單》的第一類,予以嚴格禁止出口。
由於導彈技術的出口控制既涉及複雜的外交政策問題,又關係到國內貿易體制問題,更事關中國的國家安全實踐與觀念問題,因此,長期以來具有爭議性是很自然的。《管制條例》的頒佈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它既是中國政府始終堅持的不擴散努力的深化,也是中國出口控制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的一大進步,更是中國國家安全建設的重要步驟。
《管制條例》對於中美關係的穩定和發展也將具有積極作用。我的好朋友、清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的李彬教授說得非常好,“《管制條例》使得中國出口管制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使得美國更容易瞭解中國政府出口控制方面所做處的努力,有助於兩國建立在不擴散領域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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