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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廣州市民出門即遇“扒路軍”的情況將大大減少。近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草案)》,對城市道路開挖行爲作了嚴格規範。
6種情形不得批准開挖
據瞭解,《辦法》規定在以下6種情形下,廣州市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如屬特殊情況需要開挖,必須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並報請市政府批准,同時繳納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申請在“五一”勞動節、國慶節、春節以及廣交會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挖掘的;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車、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
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設同類管線的;
申請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資料不齊全的;
申請人曾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完畢或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幹道施工應避開交通繁忙期
《辦法》還規定:
開挖要設置安全護欄、交通導向標誌及路障警示燈,圍蔽作業;
當日挖掘產生的餘泥,在24小時內必須清理完畢;
施工污水經沉澱處理後,纔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在城市主、次幹道挖掘施工的,應避開交通繁忙期進行;
挖掘工程竣工後,挖掘單位應當在批准挖掘期限屆滿前清理場地,並報請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通過後,養護維修單位要在24小時內進場修復路面。
施工單位擅自挖掘或者超面積、超期限挖掘等要受處罰。
《辦法》還特別強調,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與管線敷設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並根據不同類型管線的技術規範同步建設公共管線走廊。
下個月起正式實施
據瞭解,目前廣州市政園林局正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有關意見對《辦法》進行最後的修訂,不久將正式對外公佈。
據悉,《辦法》中的有關條例,如“新道路五年內禁止開挖”,市政局早在1997年就已經開始操作。市政局表示,《辦法》將於今年10月正式實施,屆時將加大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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