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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4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通知》,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爲710名,與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相同。各區縣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應選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作變動。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四左右。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歸國華僑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左右。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爲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五、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2年12月10日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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