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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詐騙公共財產數額高達1.1億餘元的詐騙犯盧萬華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原北京海之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北京泰康生物製藥有限公司董事長、新加坡國煜絢控股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盧萬華夥同他人於1996年10月至1997年5月,以高息爲誘餌,使用僞造的銀行信匯憑證,先後騙取中華慈善總會等8家單位人民幣9200萬元、美元913萬元。此外,盧犯還於1997年9月,使用僞造的銀行轉賬支票,騙取北京絕緣材料廠人民幣1000萬元。其詐騙犯罪行爲給公共財產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1億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盧犯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分別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犯罪性質極爲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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