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知道對手的祕密嗎?”“你想知道你愛人忠不忠嗎?”目前,記者在昆明市區的一些電線杆上、閱報欄上、廣告牌上看到一些所謂盯梢公司“誠聘人才”的小廣告。條件是“男女不限”,業務範圍是“專業盯梢,外遇盯梢,欠款盯梢,其它盯梢,專業找人”等,並留有聯絡方式。
記者見識“盯梢”
經過一番周折,記者最終經朋友介紹,和已有3年“盯梢”工齡的劉先生見了面並聊了一通。一見面,劉先生就遞上一張名片,名片上的業務範圍一欄外是兩句話:“做你想做而不方便做的事”,“做你想了解而不便了解的事”。
記者問:“你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哪方面的人?”“哪方面的人都有。”劉先生對記者說,眼光卻直盯着建設路南側停車場的一輛黑色的本田車,“像今天這個活兒就是一家裝飾公司老闆找我們來的。有一座港商投資建設的大酒店,餐飲、住宿、娛樂一條龍,主體工程已經封頂,正在投標裝修,總造價1000多萬元,有20家裝飾公司來競標。這家裝飾公司老闆找到我們,要我們盯着大酒店工程部經理,摸清他的業餘愛好,是喜歡吃喝,還是喜歡唱跳,是喜歡洗按,還是喜歡其它什麼……照片、錄像帶,我們什麼都搞得出來。今天他們請人吃飯,我們的人在飯店已盯着了,看他們吃完飯幹什麼?”
“這樣做是不是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記者故作不解。“這算什麼隱私?”劉先生說:“這些都是公開的祕密,只不過別人不注意,我們注意罷了。”
盯梢像“幽靈”
曾經被“盯梢公司”盯過一回的某電腦公司至今談“盯”色變。該公司張總經理深惡痛絕地說:“如果允許這種組織存在,什麼技術機密、商業機密都將成爲一紙空文!”
這家電腦公司幾年前開發了一套用於企業管理方面的電腦軟件,還未上市,市場上竟出現了和他們公司一模一樣的電腦軟件,張總立即組織人調查。結果令張總大吃一驚。原來,另外一家電腦公司僱用“盯梢公司”始終盯着他們的開發進程。最終那家公司搶先佔領了市場。
張總聞報氣憤至極,聘請律師向法院起訴那家公司侵權。結果官司以敗訴告終。張總讓律師組織材料起訴“盯梢公司”盜竊技術情報。律師答覆他:“‘盯梢公司’屬於非法組織,不能成爲訴訟主體,至於那些人,時聚時散居無定所,沒有具體被告法院是不立案的。”
法律不容“盯梢”
對“盯梢公司”之類的組織雖然公安部明令取締,卻難打散他們的組織,所不同的是他們把活動形式由公開轉爲地下。
雲南某律師事務所楊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一項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所以,偵查權只能由國家偵查機關和部門行使。”“私人偵探、跟蹤、盯梢等活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均屬違法行爲,直接侵犯了公民、團體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法律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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