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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本是性質最爲惡劣的暴力犯罪,人們對此深惡痛絕。然而,今年5月29日,家住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綿洋鎮的村民張丁華將自己的同胞弟弟活活打死後,不但沒有受到鄉親的責罵,反而在他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後,上百個村民聯名上書政法機關,要求從輕發落張丁華,甚至還有人提議獎勵張丁華。日前,法院也只判處了他4年有期徒刑。這又是爲什麼呢?事情還得從頭說起。
家害:弟弟發瘋打殘嫂子
8年前,張丁華的弟弟張天華(化名)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同縣梅林鎮的一個姑娘,不久兩個人就同居了,期間還生了個孩子,但後來因爲感情不和,女方帶着孩子於1996年上半年離開張家,從此杳無音信。
張天華本來家境貧窮,爲娶“老婆”又花了很多錢,可“老婆”就這樣不明不白走了,他一下子承受不了這個打擊,從此茶飯不思,精神恍惚,不久就患上了間歇性精神病。從此,張家就像放了一顆炸彈,不知何時會出事情,生活也一天不如一天。張天華精神病發作時,逢人便打,連自己的侄子也不放過。
1996年9月,張天華又一次發病。這一次,他把4歲的侄子從4米多高的橋上扔到了屋前的小河裏,幸虧鄰居發現得早,張丁華的兒子才保住性命。由於張天華實在鬧得很兇,張丁華的妻子覺得無法忍受,與張丁華離了婚。而張丁華現在的妻子,也多次被張天華打傷住院。今年4月,她又一次被打傷,生活直到現在都無法自理。
村害:石頭棍棒爲害四鄰
一旦精神病發作,張天華不但讓自家人沒好日子過,還讓街坊四鄰遭了殃。過路行人一不小心,就會被天上飛下的石塊打得頭破血流,周圍學生也不敢輕易路過他家門,附近的小店不敢開門經營,附近的房屋、供電、通信設施屢遭破壞。張天華成了村裏的一大“禍患”,弄得周圍羣衆人心惶惶,怨聲載道。
爲了治好張天華的病,張丁華變賣了家中所有的值錢財產,但終因家境貧困,維持不了多久。周圍羣衆考慮到自身安全,也紛紛捐錢送他到精神病院治療,但由於醫療費用昂貴,張天華住院一段時間後,就拿不出錢了,張家還因此欠下了2萬多元的債務。張天華出院後,鄉鄰們又像坐在了火山口上,憂心忡忡。
兇殺:哥哥激憤殺死弟弟
今年5月29日晚,張天華再次發病。他先拿着木棍追打侄子張鋒,然後又大肆毀壞家裏的東西。他父親前去制止,也被他打傷。隨後,張天華又竄到二樓樓棚,拿起石塊和磚塊往行人頭上砸。一騎摩托車的路人被當場砸傷,摩托車也被砸壞。張天華越鬧越兇,一直持續到晚上9時。
張丁華和父親在鄰居與親友的幫助下,趁張天華不備,用繩索和鐵線捆住他,把他放在離家較遠的村小學對面的沙灘上。
張天華還在用力掙扎,張丁華詢問在場的父親,如何處置弟弟?張父想起被瘋兒子弄得支離破碎的家,深深地吸了一口氣說:“留下來還有什麼用呢?不如弄死他好了。”此時也有人提議,乾脆把張天華送到山裏餓死。但此時的張丁華還沒有下定決心動手。
當晚11時許,張丁華又去探看張天華的情況。他隨手從路邊揀起一根木棍,不堪回首的往事又浮現在眼前:前妻被迫與自己離婚,現在的妻子又被打得臥牀不起,父母也常常被暴揍一頓,兒子差點死於非命。張丁華越想越覺得弟弟該死,暗暗下定了決心。
張丁華走到沙灘上,一看見張天華,就舉起木棍朝他頭上和背上狠狠打去,直打得張天華倒在河中。隨後,張丁華返回家中。次日凌晨1時,張丁華再一次回到沙灘上,看到張天華已經氣絕身亡。張丁華含淚掩埋了弟弟,天亮後,他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決:從輕處罰被判四年
案件發生後,當地羣衆200多人聯名“上書”當地政法委、法院和檢察院,要求減輕或免除對張丁華的處罰;村委會和綿洋鎮政府也請求免除對張丁華的處罰。
五華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經過開庭審理和進行實地調查取證,認爲張天華系精神病患者,多年來威脅和影響村民的生活起居。然而張丁華沒有采取正確的途徑,無視國家法律,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爲目的,用木棍打死他人,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他犯罪情節較輕,又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張丁華有期徒刑4年。
專家說法:法律不承認“大義滅親”
儘管張丁華被從輕處罰,可有些羣衆還是不能理解法院的判決。他們覺得,張丁華把嚴重危害鄉鄰的弟弟張天華打死,是“大義滅親”或者“正當防衛”,不但不應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應該得到獎勵,爲什麼法院還要判刑?
記者爲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的刑法教授王揚。王教授說,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明文規定,故意殺人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張天華的行爲給家人和鄰居帶來了很多災難,家人又無錢將其送往醫院治療,迫於無奈,張丁華纔將其殺死,這些都構成了情節較輕的條件。因此,法院才從輕判處了他4年有期徒刑。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山大學法學碩士王思魯則告訴記者,“大義滅親“是指舊時候父母兄弟私自處死自己親屬中的“不孝子弟”。現行法律從不承認“大義滅親”的合法性,這只是民間的說法而已。況且,從嚴格意義上說,張丁華的行爲也不能算是“大義滅親”,因爲其弟張天華並不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只是在精神病發作時纔對他人造成傷害,所以張丁華的行爲並不是基於“義”。準確地說,張天華的行爲應該稱爲“激憤殺人”,根據我國刑法,激憤殺人是可以得到從輕處罰的,因此,法院的判決也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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