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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9月19日
致電人:呂小姐
事由:動物醫院的護士給小狗做注射時,由於小狗掙扎,護士卻將針頭紮在了我的手背上。我擔心因此會染上病毒,於是要求醫院寫份事情經過卻遭拒絕。請問這件事責任在誰一方?
呂女士:給小狗打針,針頭卻扎進我的手背
7月19日,我抱着家裏的小狗到北京動物總醫院給它看病。醫院的獸醫初診爲狗瘟,小狗需要打針。我拿着醫生開出的處方準備去取藥時,一位護士上前來主動幫我取藥。幾分鐘後,護士從裏邊出來,手裏持着裝有液體的注射器,對我說,可以給小狗打針了,沒等小狗老實一點,護士的注射器便紮了下來,當時我突然感到手背刺心的痛,仔細一看,針頭扎進了我的手背上。護士一看扎錯了,趕緊將針頭拔了出來,當時我的手背直流血,護士又趕緊打開自來水龍頭,邊沖洗流血邊用力擠我的手背,最後在我手背上擦了些碘酒。
事後,我特別緊張,很擔心護士用的針頭不是一次性的,因爲護士取藥出來時,藥已裝進了注射器,至於用的是否是一次性針管,注射器內裝的是什麼藥,我都不知道。第二天到醫院檢查時防疫專家稱,現在不能確定是否染上病毒,即使染上現在也檢查不出來,因爲病毒是有一定潛伏期的。鑑於這種情況,我要求醫院報銷檢查的費用,並寫一份事情經過,如果我的身體以後不會因此發生問題,事情就算了結。然而,醫院只同意報銷檢查費用,但拒絕寫事情經過。
如今事情已過去兩個多月了,儘管多次協商,醫院仍然拒絕寫事情經過。對於當初同意報銷的檢查費,醫院也是以領導不在爲由至今沒有報銷。
醫院:狗主人不小心碰到針頭上
9月20日,記者採訪了位於亞運村的北京動物總醫院,該院靳站長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當時給小狗注射的是進口消炎針,注射的位置應是小狗的皮下。當護士把小狗的皮膚捏起時,小狗開始掙扎,狗主人呂女士在制止小狗的過程中不小心碰到了注射器針頭上。意外發生後,醫院多次向呂女士保證,護士用的絕對是一次性針頭,不必擔心會染上病毒。但呂女士還是放心不下,於是,醫院又派人陪着呂女士到衛生防疫站、中日友好醫院去檢查,結果都是沒事。呂女士又說即使染上了病毒現在也檢查不出來,要求醫院寫份證明,證明是護士不小心扎着了她,並讓醫院擔保她一輩子。這種要求我們是不能接受的,本來就不是護士的責任。如今事情已過去兩個多月了,即使染上病毒也該查出來了。靳站長還稱,對於呂女士檢查的費用,醫院同意承擔;要求醫院寫證明,醫院是不會接受的。
律師:即使是呂女士不小心碰着針頭,醫院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針對本案的有關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三信律所律師李茜。
問:看來,針頭到底是怎麼扎着呂女士的,現在還不能定論,請問,即使是呂女士不小心碰到了針頭,醫院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
李:是的。護士應當清楚在治療過程中會給動物造成的反應和可能出現的舉動,對此,醫院的護士應當提醒動物的主人,確保動物主人的人身安全。然而正是由於院方沒有避免完全可以預見到的危險,才造成了呂女士的傷害,所以對於呂女士的傷害動物醫院是要承擔責任的。
問:呂女士要求醫院寫“事情經過”,這種要求與訴訟法中的“證據保全”是不是一回事?“證據保全”是怎樣的過程?
李:不是一回事。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證的情況下,就要實施證據保全。我們國家的證據保全一般都是通過公證處來公證的。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後,任何訴訟參加人都可以提請法院做證據保全,或者法院主動搞證據保全。只有法定機關的證據保全才有效力。公證的證明文書在效力上要高於其他的證據效力,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推翻這個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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