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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市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人行天津分行、市教委、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學校的地方政府貼息國家助學貸款(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於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在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學生一般不應遲於新學年開學後10日內向所在高校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符合有關規定的家庭收入證明和其他證明材料。對於在學年中因特殊困難需要臨時申請生活貸款的學生,可隨時向高校貸款管理部門申請。
按照規定,國家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借款人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4年內還清。我市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採取對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所借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市財政貼息,其餘50%由借款人負擔的方法。
根據規定,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等情況,借款學生或法定監護人必須向經辦銀行還清借款本息後,方可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還款方式由借貸雙方按照靈活的原則協商確定。借款人可以在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對提前歸還的部分,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對借款人在校期間欠交的貸款利息不計複利。借款人在畢業時如能還貸,應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前辦理還貸手續。經辦銀行要會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在公開媒體上公佈助學貸款違約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入學前家庭地址、拖欠貸款本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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