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珠海轟動一時的一東北女子夜半遭遇性騷擾,順手拿起公用電話連線將騷擾男子勒死的案件,昨天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馬悅,別名丁希華,1981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2002年5月11日晚,馬悅和朋友黃某等人在珠海賓館2046酒吧飲酒至12日零時30分左右,一個人離開酒吧,走到珠海賓館大門前右側約50米處,靠着一個公用電話亭休息。這時,一年輕男子即被害人盧建華要馬陪他去睡覺,用右手搭在馬的肩上,左手摟着馬的腰。馬掙扎了幾下,未脫開,馬隨即用左手拉過盧的脖子,右手順勢扯起公用電話機,用電話機手柄連線繞向盧的脖子,並用力拉。當盧用兩腿亂蹬、奮力掙扎時,被告人馬悅將連線在盧的脖子上又繞了一圈,此時盧已轉到被告人前側,被告人用身體頂住盧往後拉,約二三分鐘後,盧五官出血,慢慢癱坐在地,見盧不動了,馬才鬆手逃離現場。
馬悅先回到酒吧,將勒人經過告訴朋友黃某,然後又連夜跑到朋友處,將自己粘有被害人血跡的白色裙子換掉並燒了,第二天一早去了澳門。5月13日,馬悅在澳門皇城廣場旁的網吧中被警方抓獲並帶回珠海。經法醫鑑定:盧建華系被他人用較硬的條形物體勒頸致機械窒息死亡。
面對大量事實,馬悅及辯護人對整個案件事實表示無異議。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馬悅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庭調查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馬悅在被逮捕後的2002年6月11日,曾經在珠海市拱北惠愛醫院做過人工流產手術,但當法庭要求辯護人提供相關證據時,對方無法提供。
辯護人:防衛過當有原因
在法庭辯論時,馬悅的辯護律師認爲:被告人的行爲是一種正當防衛,被告人當時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針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其行爲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其次,被告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沒有殺人動機,沒有殺人目的,也不希望這種防衛後果產生,完全是因爲一次偶發的不法侵害事件而引起的。第三,被告人犯罪前沒有任何前科,犯罪後也能坦白交代,配合調查,說明被告人本性並非惡劣。當然,被告人的正當防衛確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而超過了必要限度而屬於防衛過當,但是,這種防衛過當是由於當時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一個必然結果,而非故意殺人罪。
公訴人:過失殺人不成立
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陳述後,公訴人對其辯護意見不能認同。
公訴人指出,只有在當事人受到突發的、強烈的、暴力性襲擊,使當事人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進行的防衛,才能構成正當防衛。而本案被告人是在對方進行輕微的侵害情況下,加害對方。
而對於辯護律師認爲被告人沒有任何主觀故意,公訴人也不贊同。公訴人認爲,用電話線勒着人脖子會是什麼樣的後果,應該是當事人明知的行爲。被告人是疏忽大意,過失殺人的說法不能成立。
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悅被捕後能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等方面進行了說明,供法庭審判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