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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結婚的27歲男青年陳某,在爲其僱主拉運石料時,被倒料車軋碎骨盆,造成包括性器官在內的肢體嚴重殘疾。這名青年向一審法院提出5萬元的精神賠償金未獲支持,又向煙臺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今年27歲的陳某是被告孫某僱用的司機。1999年3月5日,陳某在爲孫某拉運石料的途中車發生故障,在修車時被倒料車軋傷,經診斷爲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管斷裂,陰莖勃起檢查明顯異常,構成六級傷殘。2001年11月,陳某向萊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孫某索賠各種損失31萬餘元,其中包括5萬元的精神補償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陳某在此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陳某受傷致陰莖勃起障礙,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應予支持,但請求5萬元數額過高。另外陳某提出給付繼續治療費20萬元的要求,也因未實際花費,不能確認具體數額。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各種費用共計39000餘元,其中包括精神補償費1萬元。
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煙臺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煙臺市中級法院近日作出二審裁定,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發回重審。
據陳某的代理律師煙臺同濟律師事務所的李偉介紹,陳某至今未婚,喪失性功能將使他不能擁有完整的人生,這個精神損失是巨大的,1萬元的精神補償費顯然偏少。
萊州市法院將在近日開庭,重新審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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