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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消費者劉和生以香菸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自己的買賣合同知情權被侵害爲由,將某品牌香菸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索賠1元。
劉和生是一名律師。8月14日,他在合肥一商場購買了一條香菸,發現外包裝上沒有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劉和生以自己的買賣合同知情權被侵犯爲由,狀告銷售商和生產商。被告律師在辯護中稱,目前,幾乎整個香菸行業都沒有在單個產品的外包裝上標註香菸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在整箱的香菸外包裝上,廠家已標上生產日期。
經雙方辯論,法庭認爲,劉和生在明知道香菸沒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情況下買下香菸,完成了買賣雙方的合同,其行爲視爲對自己知情權的放棄;香菸廠家是否該在產品上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由其行業主管行政部門或《菸草專賣法》決定,劉和生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據此,法庭一審宣判劉和生敗訴。劉和生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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