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交通部原副部長、中國交通企業管理協會原會長鄭光迪受賄案今天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鄭光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經審理查明,1994年鄭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應他人請求,利用職務便利,建議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進行項目合作,使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102萬元。其後,鄭光迪於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鄭光迪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鑑於鄭光迪能認罪悔罪,贓款已全部追繳,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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