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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上圖書發行部因爲被上海市版權局查出了一本13元的盜版書,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天的一審判決,要賠償給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上海人民出版社5萬元人民幣。據悉,這一案例在全國尚屬首次。
原告的委託代理人、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富敏榮律師說,這是上海法院首起審理銷售盜版圖書的案件,這家法院率先運用了去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確定舉證責任和賠償數額的方面,在全國開了先例。
與人們熟知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不同,修訂後的著作權法把侵犯著作權的舉證責任從原告方轉移到了被告方,複製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就應當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以往中國政府打擊盜版主要採取行政處罰手段,常用方法是根據銷售額處以數倍的罰款,這次查獲的盜版書就算是罰100倍,也不足2000元。而且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罰款較大就要舉行聽證,一些行政機關出於規避的考慮,不願開出大罰單。
這次判賠5萬元,根據了新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如果不能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也不能確定侵權人的非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過去舉證責任在原告,罰款數額低,盜版書銷售者一般不肯提供盜版來源,繳納少量的罰款後,盜版商會給予補償。爲了隱蔽銷售額,有的盜版書商在櫃檯上只放少量的盜版書,大量的盜版書都藏在倉庫裏。
而根據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即使銷售額再少,也會引發高額索賠,如果銷售者不肯提供盜版來源,那就得自己獨立支付高額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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