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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內外無分別報刊轉載有限制懲治盜版規定明確作者將按時獲得報酬。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從今天起開始施行,這一新條例是對去年開始實施的新著作權法有力的補充,並使其執行起來更具可操作性,1991年開始施行的、配合原著作權法的“舊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從原來的56條修改成38條,新增5條、2款、5項,刪除了22條、3款、2項,有25條、1款、10項內容做了改動,沒有任何變動的只有6條。如此之大的修改幅度,標出了十餘年來我國在保護著作權方面走過的漫長道路。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先生表示:實施條例的修改,一是爲增強貫徹執行修訂後的著作權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關於將修訂原實施條例的承諾。
新條例按照世貿規則進行了修改
許超先生介紹了新條例中部分重要的改動內容:
修訂前的實施條例規定,涉外行政案件統由國家版權局受理。這樣,境外權利人就無權到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而涉內案件則沒有這種區分。這種規定與世貿關於不得歧視境外權利人的規定是不一致的。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已經完全按照世貿規則進行了修改,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同樣有權受理涉外案件。此外,對於境外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保護,也按照世貿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實施條例的另一重要改動是在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條規定之重要,不僅在於它是世貿規定的重要原則,而且在於今後我國執法部門在審理案件和我們每一個人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時候,例如在爲學校課堂教學使用他人作品、報刊之間互相轉載、使用他人作品出版教科書或者廣播他人的文學藝術作品時,都不能違反該規定。
新條例還對雜技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模型作品做了解釋。著作權法對雜技藝術的保護,實質上是對雜技中藝術成分的保護,而雜技及類似體育競技項目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建築作品僅指建築實物。這種理解雖然與國際流行的概念不同,但是絕不意味着,建築設計圖、模型就不受保護了,它們在著作權法中另有規定。
關於著作權權利歸屬,著作權法已就常見的8種情形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爲了進一步加強對著作權法的理解,實施條例又對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職務作品進行了細緻的規定。
打擊盜版更具可操作性
盜版問題現在已成爲社會公害,許超先生和版權管理司信息宣傳處的馮宏聲先生特別對此做了解釋——新條例第37條規定:“有著作權法第47條所列侵權行爲,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爲。”在打擊盜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中,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一條是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關於執法的另一重大修訂是新條例第36條明確了罰款數額:“有著作權法第47條所列侵權行爲,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使得行政執法更具可操作性。
新條例在業內引起反響
新條例的頒佈實施必定引起相當的反響。記者從一些出版社獲悉,他們正準備邀請有關專家來授課,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內部政策。新世界出版社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新條例實施以後,起碼出版社拖欠作者稿費的情況將有所改變。新條例明確規定,應當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從前,出版社對一些大牌作者付酬很痛快,而對一般作者總是很懈怠。有法可依,將使著作權人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此外,這位負責人還表達了他的願望,就是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執法便利,力度足夠,才能使反盜維權不是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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