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銀行統計司起草的《徵信管理條例》目前正在廣泛收集意見,年內有望出臺,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徵信管理的條例。有關人員表示,該條例主要內容就是規範“誰來徵信、如何徵信、誰來監督”等問題。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正在收集意見的徵信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徵信機構應該是信用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擁有一定規模的數據庫,並且要經常更新。設立徵信機構除依據《公司法》有關公司法人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一定規模的資金實力,在從事個人信用徵集與企業徵信方面,對註冊資本有不同的要求,前者要求更高,並且對從業人員和檔案管理、保密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考慮到徵信市場的複雜性,監管部門也規定自然人不得從事徵信活動。
個人信用服務是評價某個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在兌現承諾方面的主觀可能和客觀能力。通俗地講就是爲個人信用打分,然後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報告決定給這個人的貸款額度是多少。
銀行業人士介紹,目前信用體系還不完善,銀行在無法全面掌握貸款人信用的情況下,只能逐個審查貸款人的收入信用狀況。商業銀行缺少評估個人信用風險的技術手段,已經成爲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瓶頸。
對於徵信公司能否賺錢的問題,市場人士表示,徵信公司是根據市場規則收取手續費,市場建立之初,應嚴格禁止“低價傾銷”或“花錢買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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