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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法”最近進行了歷來最大幅度的一次翻修,“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已由臺灣“行政院”在2002年10月9日通過。該草案規定,有期徒刑由現行的20年提高到30年,數罪併罰者的刑期上限爲40年,另一重大變革是迴歸“十八歲以下不得判處死刑”。
據法制日報報道,實施經年的臺灣“刑法”,這次修正幅度達三分之二,總計修正58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1、有期徒刑(如殺人、強盜、海盜、擄人勒索等罪)的累犯特別“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三犯者“加重本刑一倍”;
2、爲符合刑罰公平性,修正草案刪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並刪除了所有常業犯規定。未來則視具體犯罪情形,以數罪併罰或包括一罪來處理。將多數有期徒刑各刑合併處罰宣告時的執行刑最高限制,由現行法規定的20年提高到40年;
3、對於犯罪後自首者的減刑,從現行“必減”修正爲“得減”,由法官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
4、爲配合有期徒刑上限的提高和“特別累犯”的修正,對始得准許假釋,將無期徒刑的服刑提高爲須服刑逾30年後,將累犯者的服刑提高爲須服刑逾40年後,並將現行假釋後滿15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的刑以執行論,提高爲20年。
5、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強制治療,由現行規定的刑前治療,修正爲犯罪行爲人在徒刑的執行期間;曾接受以防治其再犯性侵害犯罪爲目的的診療,或者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而有施以治療的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將現行規定的治療期間“以三年爲上限”,修正爲“至行爲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爲止”。
由於臺灣“刑法”條文這次修正幅度甚大,其中刪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及累犯、保安處分的修正,對偵查、審判實務的運作影響深遠,爲避免修正後適用的困擾,修正草案規定,在修正公佈一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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