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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個別保險代理人爲了拉客戶,不惜將保險收益吹得天花亂墜。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天通過了關於修改保險法的決定,那些通過誇大其辭欺騙客戶的保險代理人將會面臨法律的嚴懲。
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
這一法律同時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爲,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爲保險人代爲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爲,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法律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爲: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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