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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共挪用公款7000萬元、潛逃近4年的福州市商業銀行(原福州城市合作銀行)馬江支行原行長賀冬玉,近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據福州晚報報道,賀冬玉是案發時全國涉案金額最大的涉嫌挪用公款金額最大者。與他一同被判刑的還有該支行的原負責人之一李上玉。
據審查,1997年6月,福州城市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行)代理髮行“雙菱”、“青紙”、“武夷”3支股票的申購。被告人賀冬玉以企業大量申購股票造成支行資金不足爲由,向合行請求拆借資金並獲准。收到合行拆借的7000萬元人民幣後,賀冬玉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和金融機構不得爲企業買賣股票提供貸款”的明確規定,擅自決定將其中的3690.27448萬元拆借資金挪用給4傢俬有公司使用及馬江支行自購股票。同年九、十月間,該筆挪用款才由各使用公司陸續轉款歸還合行馬江支行。
1997年6月26日至9月8日,賀冬玉擅自指使員工從其他單位在合行馬江支行的賬戶中轉出款項938.26 95萬元,從中侵佔170餘萬元。辦案人員在後來的調查中發現,“精明”的賀冬玉爲逃避追究,採取修改賬目、借用企業的戶頭轉款等手段,虛進虛出,製造假相,故意弄亂賬目。辦案人員大費精力才查清了其涉案金額。
另據查明,1997年10月,賀冬玉畏罪潛逃期間,通過合行馬江支行臨時負責人李上玉,分兩次轉出該支行申購股票轉存款95萬元。賀冬玉侵佔了其中的75萬元,李上玉侵佔了20萬元。1997年至1998年6月,李上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合行馬江支行款項122.62374萬元。
日前,馬尾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判處賀冬玉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以同樣的罪名判處李上玉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同時將追繳兩人的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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