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挪鉅額公款、潛逃近4年的福州市商業銀行(原福州城市合作銀行)馬江支行原行長賀冬玉,近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據悉,此案爲全國最大挪用公款案。
據審查,1997年6月,福州城市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行 代理髮行“雙菱”、“青紙”、“武夷”3支股票的申購。賀冬玉以資金不足爲由,向合行請求拆借到7000萬元人民幣後,擅自決定將其中的3690.27448萬元拆借資金挪用給4傢俬有公司使用及馬江支行自購股票。同年9、10月間,該筆挪用款才由各使用公司陸續轉款歸還合行馬江支行。
1997年6月26日至9月8日,賀冬玉擅自指使員工從其他單位在合行馬江支行的賬戶中轉出款項938.2695萬元,從中侵佔170餘萬元。並採取修改賬目、借用企業的戶頭轉款等手段,製造假象,故意弄亂賬目。
另據查明,1997年10月,賀冬玉畏罪潛逃期間,通過合行馬江支行臨時負責人李上玉,分兩次轉出該支行申購股票轉存款95萬元。賀冬玉侵佔了其中的75萬元,李上玉侵佔了20萬元。1997年至1998年6月,李上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合行馬江支行款項122.62374萬元。
日前,馬尾法院一審判處賀冬玉有期徒刑20年,判處李上玉有期徒刑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