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法辦恐怖行爲,上海已有更新的嚴厲舉措。近日,一名投遞恐怖信件試圖勒索20萬元的罪犯,被閘北法院首次以《刑法》(修正案)中的涉恐新罪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獲判入獄3年。
今年4月3日,張靜用“畢志光”的化名編寫了兩封恐嚇信,聲稱“須在36小時內將10萬元匯入指定賬號,否則將有炸彈爆炸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並將其投遞到龍門賓館和海傑大酒店。上述單位受到恐嚇後迅速報警,並動用大量人力加強安全保衛。爲防止不測,警方先後出動多支隊伍對上述單位進行了排爆、安檢,但均未發現可疑事物。經過周密部署,警方終於在4月6日將張靜誘出抓獲。到案後,檢察機關曾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靜提起公訴,但在法院審理中,張靜的辯護人卻以張靜並未實際危及公共安全爲由,請求法院按“敲詐勒索罪”對其從輕判處。
在對張靜的定罪量刑上,法院經過了周全的考慮,最終認定張靜觸犯了《刑法修正案(三)》中的一項新罪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法院的理由是,張靜的犯罪行爲從刑法理論上判定,屬於實施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數個犯罪形態的法條競合犯,應當根據特別法、重法優於普通法、輕法的原則處罰。本案中,如果以“敲詐勒索罪”對張靜判罰,只能在犯罪未遂基礎上作3年以下的從輕判決,而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論處,則屬犯罪既遂可作最高5年的判決,兩者相較,應當採納刑罰較重的後者對張靜定罪。
經記者瞭解,本市近年來曾發生過多起類似的恐嚇案件,之前幾乎所有的類似案件都被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了判決。而由於《刑法》規定該罪名成立的前提是“採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而上述犯罪行爲又通常是採用虛假手段實施恐嚇,故法院量刑時一般只在三年刑期左右進行選擇。“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罪名是去年年末剛剛在《刑法修正案(三)》中添加的,最高刑期可達5年。閘北法院首次以新罪名對類似犯罪行爲進行判決,意味着上海正在對散佈恐怖信息的行爲,採取更嚴厲的打擊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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