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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公佈施行。該司法解釋與今年九月公佈的《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中國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涉稅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今天指出,稅收是國家進行經濟建設和開展各項工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促進社會發展、調整物質財富分配的重要槓桿。一個時期以來,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現象嚴重,涉稅犯罪不僅破壞了中國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而且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張軍介紹說,《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刑法對“假報出口”實施騙稅犯罪的行爲作了界定。規定說,只要是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爲目的,同時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最高處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罰金。《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偷稅罪定罪處罰,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罰金。此外,對於公然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抗稅行爲,根據刑法明確規定了抗稅罪。
據統計,今年一至九月,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收案數比上年同期上升了三倍多;偷稅、抗稅案件共收案四百六十一件,比上年同期上升了百分之十六點四一。由於此類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在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爲複雜,以上兩部司法解釋的出臺,爲司法部門依法查辦涉稅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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