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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三十條有一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該規定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在全國各地迅速傳開。昨天,新文化報記者採訪了兩位參與《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起草和修改的專業人士,他們向記者詳細介紹了這一款規定出臺的前前後後。
高級知識女性願望強烈
早在10年前,就有女性向吉林省計生委諮詢,說她決定一輩子不結婚,但又不想孤單一個人生活,問能不能要個試管嬰兒。有一位大學女教師十分強烈地表達了這個要求,她甚至表示,如果得不到批准,她將不惜訴諸法律“討要”自己的生育權。在修改該條例的討論會上,與會代表們認爲,我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着重強調了維護公民生育權,因此,將這一條款寫進去也是對獨身女性生育權的保護。
幾經修改才最後定稿
要想成爲獨身媽媽,其實是有幾道門檻要過的,吉林省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張滿良處長向記者細說了這一條款幾次修改的經過。
記者在張處長仍保留着的原草稿上看到,這一款最原始稿是這樣寫的:“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結婚的人員,可以採取輔助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張處長講解了這一條款“成長”的經過。在審議這一條款時,與會人員先後“挖”出了5個漏點——其一,輔助手段的概念較寬泛,容易讓人誤解,會不會有人說,找“人”幫忙受孕,這叫不叫輔助手段?分析之後決定在前面加上了“醫學”二字;其二,克隆人的做法也叫醫學輔助手段,但目前人們對此存在着衆多爭議,爲嚴密起見,決定加“合法的”作爲限制。
其三,“決定不結婚”這一說法範圍有所限制,而現實中反映出有一些患了不孕症的婦女或者因婚姻不幸離婚的婦女,想生一個孩子的也有。所以改爲“決定不再結婚”字樣。
其四,將“人員”改爲了“婦女”,因爲現實中並沒有男性提出想要孩子的要求。
其五,原始稿中沒有“無子女”的限制字樣,事實上,如果一旦其已經有了孩子,那麼她就應該被排除在外。
“二奶”鑽不了空子
這一條款中“決定不再結婚”的條件,會不會讓“包二奶”鑽了空子?有一些“二奶”確是決定不再嫁人,終身不再結婚的,那麼會不會找到醫學輔助技術單位,走了後門,由其“準丈夫”捐了精子,然後植入“二奶”的體內使之受孕?
對於這一擔心,該省計生委政策法規處姜國民處長表示,合法的醫學輔助生殖單位對於精子的使用要按照國家衛生部的嚴格規定,採取雙盲的辦法,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將被何人採用,受孕者不知用的是何人的精子,醫學輔助生殖機構的人員對精子的來源要做到嚴格保密,否則將被視爲違法行爲。“二奶”想以獨身爲藉口與情夫生孩子是不可能的。
據新文化報消息,“獨身媽媽”再婚生育會不會受罰,如果獨身女性承諾不再結婚,多年之後,當其已經做了獨身媽媽後,又遇到了合適的人選,決定結婚,那麼是不是要受到嚴重處罰呢?對此,姜處長表示,這一細節將經過充分考慮後作出具體規定。但他個人認爲,對於獨身媽媽日後反悔想結婚,計生部門也沒有權力剝奪其結婚的權利,但她的丈夫只有是初婚或者是再婚未育者方可再生育一個孩子,否則她就不能再生育。若生育,處罰上可能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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