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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原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李福乾日前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原鄭百文總經理盧一德、財務處主任都羣福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福乾作爲鄭百文董事長、法人代表,在聽取總經理盧一德、財務處主任都羣福彙報公司1997年度經營虧損,並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彙總的財務報表也顯示虧損的情況下,仍指示財務部門和家電分公司要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顯示完成年初下達的盈利目標。被告人盧一德簽發了一個緊急通知,要求家電分公司財務部門把實際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方返利“以預提形式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反映”。被告人都羣福指示總公司財務人員將各分公司所報當年的財務報表全部退回作二次處理,並明確要求不準顯示虧損。按照三被告人的要求,家電分公司等部門財務人員在重新編制財務報表時,採取虛提返利以及將1997年財務費用推遲到1998年列帳的手段,虛增利潤8658.99萬元。1998年3月10日,鄭州會計師事務所爲鄭百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月11日,李福乾簽發了《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1997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告,向公衆披露盈利8563.76萬元,從而使鄭百文在1998年7月實現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經營不善等原因,鄭百文1998年出現50241.46萬元的鉅額虧損,使股東權益包括配股資金當年即損失98.79%。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鄭百文編制並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了廣大股東利益,其行爲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告人李福乾、盧一德、都羣福均系鄭百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對鄭百文所犯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承擔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另據瞭解,鄭百文造假及鉅額虧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後,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證券法規對鄭百文及有關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爲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02年8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鄭百文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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