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小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是否應當負賠償責任?昨日,河東區法院依法對一起此類案件作出判決,認定學校有管理、注意義務,對學生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判令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費用。據瞭解,該案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後,本市法院判決的首起案例。
小強今年10歲,河東區某小學學生。他的父親作爲代理人說,今年4月8日下午課間時,小強突然被同學小華在教室內從背後推倒,致使其右上眼瞼皮膚破裂,縫合4針,病休6天,誤課30節。因小華家長在承擔了部分醫藥費後,不再承擔其他費用,故起訴要求學校和小華共同賠償其營養費、陪伴費等。庭審中,小強所在小學的領導表示拒不承擔此筆費用,他說,學校根據安全工作細則、學校管理制度冊等,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這次事故是課間休息時發生的,學校不應負任何責任。被告小華的父親答辯時說,小強受傷是他和小華互相打逗、推搡造成的,雙方都有過錯,出事後,他們爲小強看病、換藥花費了數千元錢,已經盡了力,也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小強系未成年人,處於學習受教育階段,學校是學生的主要學習場所,學校應對在校學生盡充分管理、注意、教育職責。小強在校發生摔傷事故,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與小華的家長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鑑於此次事故的行爲人是小華,故小華應承擔80%的主要責任,學校承擔20%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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