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霞浦縣公安局民警王肖霆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而王竟指使他人用炸藥、雷管等3次炸檢察長和辦案人員,15日,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處王肖霆有期徒刑7年。
省高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8月6日,王肖霆因涉嫌非法拘禁被當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王因此對檢察長池某、遊某以及辦案人員王某產生怨恨。爲圖謀報復,王肖霆從當地某倉庫管理員趙某處索要樂硝銨炸藥6筒、雷管3枚和若干導火索,交給另一被告人黃慶靈,共同策劃對3名辦案人員實施爆炸以泄憤。隨後,經過對辦案人員居住地的多次踩點,王肖霆指使黃慶靈先後3次將爆炸物在辦案人員住所附近引爆,造成被害人財產不同程度受損。
2001年10月29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處王肖霆有期徒刑7年。王肖霆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