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本市物業管理有法可依了。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本市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頒佈的《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該《條例》共九章六十四條。與原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相比,有很大變化。例如業主的權利與義務、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物業管理服務費的定價等,過去的管理辦法相對計劃經濟色彩比較濃,多爲行政手段,而新頒佈的《條例》則突出了依法辦事的原則,對以上幾個方面的責任與義務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的確定,做了重大改革,由過去政府物價部門定價改爲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範圍內自主協商確定,這項規定的變動,對物業管理服務業的發展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意義。
居住小區存車費收取問題一直是矛盾焦點問題。新推出的《條例》有了明確說法:小區內道路、場地屬業主所有,業主在小區內停放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增加維修基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委員會確定;《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明確,物業管理工作前移至工程開發建設的起始階段。這一條寫進《條例》,將有助於房屋“建、管、售”三個環節的銜接,不僅對提高項目管理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利於促進開發企業加強住宅項目的管理,同時,也可減少因物業管理跟進不及時而帶來的矛盾糾紛;物業管理的治安責任得到了明確。過去,小區居民發生財產丟失問題,法律部門很難裁定誰是誰非,因爲沒有明確的責任界定。新推出的《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提出,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制止違法行爲。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這意味着,物管人員應該制止而沒有制止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報告治安案件發生而沒有及時報告的,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該《條例》用一個章節來明確法律責任。不論業主或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違反條例都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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