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汽車在小區停車場內丟失,存車場是否應負責賠償?這個問題歷來爭議很大,車主認爲他交了存車費,意味着保管合同已經成立,丟車後存車場理應賠錢;物業公司的停車場卻說其只負責租賃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丟車後不應賠錢。車主與物業公司爭執不下,訴諸法庭。
去年4月,原告劉某花32萬餘元貸款購買了一輛本田雅閣汽車,將車存入自己所居住的塘沽區湘江裏小區存車場,物業公司按月收取存車費90元。今年2月8日晚10時,劉某再次將車存入車場後,第二天下午去取車時,卻發現車輛已經丟失,遂向警方報案。事後,劉某找到物業公司,認爲其看護不當造成丟車,要求其賠償車款時遭到拒絕。爲此,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業賠償其購車款、代辦牌照費等共計40餘萬元。物業公司則不同意劉某的觀點,稱其雖收取了存車費,但卻只是車主交付的租用停車位的費用,而不是車輛委託保管費,並未形成車輛保管合同,因此不同意進行賠償。
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爲,劉某經物業公司同意,將汽車存放在物業公司的小區停車場,雖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劉某已繳納了存車費,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關係。由於物業公司存車場的值班人員工作疏忽,造成劉某汽車被盜,物業公司應承擔損失。因此,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敗訴,承擔劉某各項損失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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