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日,成都成華區法院開庭審理太極商務賓館狀告新郎戴某拒不支付婚宴錢一案。賓館方稱新郎“逃單”,但新郎卻稱是賓館違約。法院當庭判決:除去花車費180元,其餘的8407元婚宴錢,新郎必須支付。
賓館:新郎逃單
成都太極商務賓館在訴狀中稱,由於花商失約,造成賓館沒有按約定準備好花車,賓館認識到失誤後,決定在菜品質量、數量和服務上給予補償。當晚8點,新郎家屬不辭而別,半小時後,新郎在電話中叫賓館人員到其家裏結賬。當賓館負責人到新郎家後,新娘卻認爲賓館上門討債很傷“面子”。同時新郎提出只付30%的錢。賓館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新郎支付全部消費9155元。同時請求賠償名譽損失費。
新郎:賓館失約
新郎戴某答辯稱:自己並非惡意逃單。第一,賓館答應準備花車卻失約;第二,他對賓館當天提供的菜很不滿意,客人們吃得很“窩火”。他還否認賓館的說法,稱他們並沒有不辭而別,結果賓館方跑到他家收賬,“這更讓人丟盡面子”。因此,他只願付一半成本費,也要求賓館賠償精神損失費2.5萬元。
法院:婚宴錢必須付
成華區法院審理後認爲:由於賓館失誤,沒有按時爲新郎準備好花車,屬違約;但賓館按約定爲新郎履行了婚宴義務,新郎就該按合同約定支付消費款。故當庭判決:扣除新郎另外請花車的180元錢,新郎還應該向賓館支付婚宴款8407元。宣判後,新郎表示不服,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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