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瀘州市一“偵探公司”經過10多天的連續蹲守後,將遁形三年之久的“老賴”黎大祥從高消費場所中揪出,爲國家追回本息20餘萬元。隨後,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對這家公司給予了數額相當於此案執行款5%的獎勵,並對這種做法予以了認可。此案成爲瀘州中院於今年9月在全國率先推行執行改革——“限制‘老賴’高消費令”以來的精品執行案例。
欠債21萬“老賴”遁形3年
1997年,個體戶黎大祥先後從瀘州龍馬潭區雙加鎮基金會借款51萬元,一直未還款。基金會在幾經追款但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於1999年3月23日一紙訴狀將黎大祥告上了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
承辦此案的龍馬潭區法院民二庭法官李永宣告訴記者,法院當時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向黎發出書面支付令,限其在15日內償還基金會本息。在法定期限內,黎未提出書面異議,書面支付令隨即生效。
李永宣說,在隨後的執行過程中,黎大祥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法院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共爲基金會追回30餘萬元欠款。此後,黎大祥在尚欠基金會21萬元的情況下,失去蹤跡長達3年之久,並在歷次集中大執行中脫逃。
在調查過程中,有人向法院反映黎大祥在瀘州與雲南之間經營着5輛液氮車,並提供了他的活動蹤跡。今年2月至6月間,2名法官輪流在黎的居住地晝夜蹲守追蹤20多天,卻一直沒有見到黎的蹤影。
“我們要執行的案件太多了,人員有限,在黎大祥的案子上不可能牽扯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最後只得暫時中止了調查。”李法官說。
“偵探公司”貼身查“老賴”
今年9月,在瀘州成立的源原信息訊證有限公司聽說該案後,主動找到雙加鎮基金會,要求幫助他們要回這筆錢,回報是基金會返還標的額的20%,即4.2萬元。基金會同意源原信息訊證有限公司幫助他們調查取證,並得到了法院的准許。
“此後源原信息訊證有限公司纔有合法的身份正式介入此案,開始對‘老賴’進行貼身調查。”李永宣法官強調,“偵探公司介入的案件一般都是事實基本清楚,法院已經作出判決或裁定,進入執行階段的案件。他們需要經過法院允許才能展開調查。”
“老賴”曾在重慶被拘留
11月初,源原信息訊證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經過連續10余天的蹲守,查到了黎大祥的住所,和其擁有一輛野馬牌小轎車的事實。同時得知,黎大祥曾於今年9月被重慶永川警方拘留,在交納了25萬元取保費後才被放出,以及他日常的活動路線等線索。
11月13日下午3時,蹲守在瀘州“四海茶樓”的“偵探公司”工作人員發現黎駕駛一輛外地牌照的豐田轎車進入茶樓,立即通報執行法官。當執行人員聞訊而至時,黎已開車離去。爲不打草驚蛇,法官悄然撤離。11月15日下午4時,在“四海茶樓”蹲守了整整48小時的“探員”再次發現黎的蹤影,遁形3年多的“老賴”當場被法官司法拘留,並從其身上搜出價值4000餘元的手機一部、建行龍卡兩張(賬上存款3000餘元)及豐田車鑰匙等有償還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大量鐵證。
當天,黎的朋友拿來5萬元現金爲其擔保,並作出12月底前全部還清基金會本息的還款計劃和承諾,黎才免去鐵窗之苦。
鑑於“偵探公司”對法院執行工作和債權人所做的貢獻,根據瀘州中院“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公告中“公民舉報有獎”之承諾,龍馬潭區法院對有功於本案的“偵探公司”兌現了獎勵諾言。此外,雙加鎮政府以標的額的20%重獎了爲懲治“老賴”立下汗馬功勞的“偵探公司”工作人員。
“偵探公司”追不回債不收錢
對於這起由“偵探公司”調查提供線索,最終由法院成功執行的案件,該公司負責人姜先生說:“將欠款人一舉抓獲並不是說我們的偵查手段有多麼高明,其實我們所做的法院也能做到。但由於他們要處理的案子多,沒有像我們一樣的財力和精力去調查,所以很多案子他們執行起來就有難度。”
姜先生介紹,他們這家公司的三個創始人都是律師出身。“我們用律師中普遍採取的只收取風險代理費的辦法來爲我們的客戶服務,一般收取標的額的15%至20%作爲我們的報酬,當事人在沒有拿到錢之前我們不收取任何費用。充足的資金和人員是保證我們的調查能夠順利進行的原因。”姜先生說,“目前,已經有80多家類似的客戶要求我們幫他們找回自己的錢,每個案件都在經手辦理當中。我相信我們的業務會越來越多。”
獎勵金額不超過執行款的5%
李永宣法官認爲:現在一些以“調查”、“諮詢”、“信息”等名義註冊成立的公司,部分業務屬於“偵探公司”性質。對“偵探公司”,公安部曾於1993年下發禁止設立的規定,但對於一些正常手段的調查並無明確限制。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證新規定的施行,對舉證責任和舉證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當事人迫於無奈委託“偵探公司”調查取證的情況今後將有可能日益增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爲,只要公民的調查取證行爲不爲法律所明確禁止且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被允許,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採信。
他說,在訴訟階段,法院對“偵探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會謹慎使用。只有在執行階段,“偵探公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且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前提下,經公權機關同意後適當介入公權民事調查,以彌補公權力量的不足,其有利於社會的積極一面應當得到認同。
李永宣認爲,對“偵探公司”的獎勵可以看做是法院對舉報人的獎勵。今年瀘州市法院在《限制債務人高消費執行令》中規定:凡向人民法院舉報被限制的“老賴”有人民法院沒有掌握的財產,以及“老賴”到高檔娛樂場所消費等行爲,經查屬實,對舉報人法院承諾將在執行款中給予一定的獎勵,舉報獎勵金額一般在執行款的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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