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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發生的事情本不該是新聞,然而不該發生的事情卻反覆發生,這本身就像“人咬狗”一樣反常。“處女賣淫案”是不該發生的事情,也是反覆發生的事情。遠的不說,進入12月以來,先是“河北也曝‘處女嫖娼案’”,後是“‘處女賣淫案’又在河南上演”。由於這不該發生卻反覆發生的事情並非無傷大雅,理所當然引起輿論的反覆關注。
反覆出現的事情往往帶有某種必然性。導致“處女賣淫案”反覆出現的必然性是什麼?《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引用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目前對於賣淫嫖娼的處罰規定,導致一些民警爲了金錢不惜製造冤假錯案。”這也許是發生“處女賣淫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此外還有沒有其他次要原因?
一位年輕姑娘走在路上,一輛紅色麪包車在她面前停下。車上下來三個男人,攔住了她的去路。姑娘撒腿就跑,很快被三個男人追上。一個男人抓住她的頭髮,問她家在哪裏,在哪裏幹活。三個男人把她往車上拉,她大喊救命。有人打了她幾個耳光,對她吼道:“再叫我把你捅死!”姑娘被帶到一間屋子,三個男人強迫她脫了外套,上來就是一通拳打腳踢。———如果不交代這三個男人的身份,單看這情節,像社會上的什麼人做的什麼事?
接下來,三個男人逼姑娘交代問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他們說:“你長得恁漂亮,會沒有人追你,會沒有跟人上牀?”這讓人覺得:一,他們是因爲姑娘長得漂亮才盯上她的;二,他們是因爲姑娘長得漂亮才動手動腳(抓頭髮,拳打腳踢)的;三,他們是因爲姑娘長得漂亮纔想知道有沒有人追她、她跟人上過牀沒有的;四,在他們眼裏,漂亮女人都會跟人上牀———這是什麼人才會有的什麼視角?
三個男人的言行,很容易讓人想到“耍流氓”和“性騷擾”上去。但這卻是發生在河南新安的一起“處女賣淫案”的情節(見6月10日《中國青年報》)。由於這三個男人是合同制警察,人們也許不會把他們的行爲看成“耍流氓”,卻也不免揣測:“處女賣淫案”屢屢發生,與“性騷擾”有無關係?姑且作爲一個假說。
如果僅僅是假說,也就無人敢說。上述案件經媒體披露至今,的確沒有人這樣說。半年後重新提起,是因爲這假說不幸有了新證。12月16日《中國青年報》關於另一起“處女賣淫案”的報道中有這樣的情節:被指“賣淫”的姑娘在一家賓館受完審訊後,當晚被帶到另一家賓館繼續看管。“當夜,3人同住一室。張林峯對受害人張翠英還有調戲言行,多次要求張翠英與其發生性關係,被張拒絕。”第二天的“當晚”,姑娘又被帶到警亭繼續看守。“張翠英被迫與3個男性同宿一室。夜間,張林峯又多次要求與張翠英發生性關係,被拒絕。”如果說這還不是“性騷擾”,那就無話可說。
從上述兩起“處女賣淫案”的具體情節來看,這類案件屢屢發生,不能說與“性騷擾”無關,至少其中部分案件與此有關。不能說其他人(如社會上的無業人員)這樣做就是“性騷擾”,而多少與執法沾點邊的人(如聯防隊員)做了同樣的事就不是“性騷擾”。當他們這樣做時,的確不能代表執法人員的形象;但他們這樣做時,也的確利用了執法人員的身份———因爲是執法者,因爲有權調查賣淫嫖娼的事情,這樣做就貌似有理,就比其他人方便,就不會受到“性騷擾”之類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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