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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發生在渤海海域的“塔斯曼海”輪原油泄漏事故,給鄰近海域的海洋生態資源造成無法估計的巨大損失。據瞭解,市海洋局、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民協會和沿岸漁民,將向“塔斯曼海”輪提出至少上億元人民幣的民事索賠。今日上午,嘉德律師事務所的方國慶律師將作爲市海洋局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提出5千萬元人民幣的索賠要求,從而拉開這起國內最高民事索賠案的序幕。
要求近4千萬美元擔保
11月23日凌晨,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輪與中國沿海船舶“順凱1號”在天津海域發生碰撞,載有81398噸原油的“塔斯曼海”輪,船載原油發生泄漏,造成海域大面積污染。天津海事局立即啓動溢油應急程序進行清污,有效控制了海域污染。
這起發生在天津海域的最大油污事故,給海洋生態及魚類造成嚴重損失,11月28日,天津市海洋局率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扣押肇事“塔斯曼海”輪進行財產保全,並責令其提供1500萬美元的擔保。此後,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民協會和漢沽區營城鎮趙衛宗等15名養殖戶,也分別提出扣船申請,並分別要求其提供1千萬美元、1千萬美元及1千萬元人民幣的擔保。法院經審查後,依法將“塔斯曼海”輪扣押。
“塔斯曼海”輪要求複議
“塔斯曼海”輪船東不服,12月3日向法院提出複議,稱其已按《1969年國際油污公約1992年議定書》(1992CLC)提供了油污責任保險,申請人不應以獲得擔保爲目的而申請扣押船舶;另外,依據有關規定,請求提供擔保的數額應與債權數額相當,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但是,申請人索賠數額過高,且提出的擔保數額大大超過了船舶應有價值。
因爲我國與馬耳他均是“1992CLC”締約國,這起油污事故是公約生效後在我國的第一次適用,引起全國關注。天津海事法院告立庭本着公開、透明的原則,於12月7日召開了聽證會。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法院認爲“塔斯曼海”輪未在我國法院設立責任限額基金,而其提交的油污責任保險是公約規定的載運2000噸以上貨物的散裝油輪在各締約國從事營運的強制性條件,不能成爲使船舶獲釋的擔保,申請人申請扣船符合我國法律;另外,由於船東未提供“塔斯曼海”輪價值證明,法院不能認定請求擔保數額超出船價。據此,依法駁回了船東的複議申請。
“塔斯曼海”輪20日“獲釋”
複議被駁回後,爲使船舶獲釋,在法院的協調下,“塔斯曼海”輪船東與各受害方代表進行了多次協商,並提交了由國外和國內兩家公司出具的估價爲265萬美元和270萬美元的船價評估報告。
針對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雙方進行了充分交流後,船東最終同意出具300萬美元的擔保金,並向法院提供了中國再保險公司出具的300萬美元信用擔保。12月20日,法院裁定放船。
索賠至少1億元人民幣
嘉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英國法律碩士、天津律師協會海商法業務委員會主任方國慶律師,是天津市海洋局的代理律師。據他介紹,此次油污事故很嚴重,原油泄漏達到200多噸,清理並撈上來的只是一小部分。一段時間後,泄漏的原油可能會在海面上消失,實際上它卻已經在光合作用下發生乳化,和生物殘骸、泥沙沾在一起沉入海底並擴散。另外,石油是烴類物質,穩定、不易被降解,含有毒素,對魚、卵、浮游動物、植物都有傷害。渤海灣是內海,珊瑚礁較多,水交換能力差,不同於容易稀釋的開放性水域,專家預測海水完全交換一次要長達40年時間,是油污事故的敏感地區,造成損失也更爲嚴重。此次事故還可能造成附近海洋生態圈某種物種的消滅,而一旦滅失,將引發生物鏈的連鎖崩潰,損失將無可估量。
方國慶律師說,海洋局負責監督管理海洋生態環境,而此次事故涉及到渤海灣幾個地區的海洋資源,國家海洋局已授權天津市海洋局作爲代表就此事故提出索賠。他說,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做完,但損失數額仍未完全計算出來。鑑於法律規定,訴狀必須在訴訟保全申請提出後30天內(12月27日之前)提交,所以倉促間他只能提出目前5千萬元人民幣的索賠數額。該數額是個保守數字,海洋局將根據情況的進展,進一步增加索賠數額。至於此案的被告,依照公約規定,除了“塔斯曼海”輪船東外,還有負責保賠的倫敦汽船互保協會。
方律師同時是趙衛宗等15名養殖戶和漁民的代理律師。他說,渤海灣污染後,趙衛宗等15名養殖戶養殖的青蛤、藍蛤、四角蛤蜊等養殖海產品大量死亡,其所捕撈的章魚、白蝦、琵琶蝦等含有濃烈的油味無法食用,衆養殖戶和漁民遭受嚴重的養殖損失和漁業損失,他正在積極蒐集證據,估計索賠數額將達到上千萬元人民幣,訴狀將在近日提交法院。
另據瞭解,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和漁民協會(塘沽區北塘漁民協會、大沽漁民協會、灤南縣漁民協會)也將於近日提交訴狀,索賠數額將在2千萬美元左右。天津海事局事發後耗費巨資,積極進行油污清理,肯定也會提出索賠。因此,此次民事訴訟,索賠額將創我國索賠的最高,至少也會達到上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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