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合作銀行中關村支行原行長霍海音因被認定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12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對其4罪並罰,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現年45歲的霍海音在1991年11月到1997年12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侵吞公款人民幣700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5674億元;違反金融法規,多次爲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人民幣3000餘萬元重大損失;以爲單位謀利爲名,多次採取支付高額利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手段,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人民幣20多億元特別重大損失。
一中院認爲,霍海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受國有企業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期間,利用擔任海淀區中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主任和北京城市合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關村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的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違反金融法規,多次爲他人非法出具金融票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已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以爲單位謀利爲名,多次採用支付高額利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手段,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爲已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故依法予以數罪併罰,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宣判後,霍海音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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