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出通知,在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通知指出,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與通知一併下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實施方案》明確了中央國家機關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原則:一是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與集中採購機構分開、集中採購機構與項目採購部門分開。二是兼顧效益與效率,合理確定集中採購與自行分散採購的範圍。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三是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工作程序,規範採購行爲,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四是分步實施,先易後難,穩步推進,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實施方案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組織實施。財政部是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設立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納入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的採購。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項目,由各部門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可以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可以由部門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社會招投標代理機構採購。
實施方案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採購方式。集中採購的工作程序是:各部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並報財政部審覈;財政部編制各部門政府採購計劃,各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政府採購計劃,向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報送採購清單;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具體組織採購,其中屬於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採購項目,採購部門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報財政部支付。
實施方案要求,按照分步實施、先易後難、積極穩妥的原則,逐步擴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範圍。2003年所有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人民團體)用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安排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必須實行政府採購,2004年擴大到中央國家機關的所有二級預算單位及各單位用其它配套資金安排採購的項目,2005年全面實行。從2003年開始國務院每年公佈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目錄和集中採購限額標準。
實施方案要求,要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檢查。財政部負責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採購當事人執行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法律規定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監察部負責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和具體操作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工作人員在採購活動中出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徇私舞弊的行爲進行查處。審計署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爲。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各部門要加強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實行項目責任制度、人員輪崗制度和迴避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通知要求,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積極支持這項改革。集中採購單位要不斷改進工作,完善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積極研究制定配套實施辦法,逐步使中央國家機關的政府採購工作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