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一起因工程違法轉包、違規操作導致8名民工死亡、15名民工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作出終審判決。9位被告中,有8位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1位被告免予刑事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8月,浙江52省道雲壽線景泰公路景寧段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公開招標。麗水市蓮都區個體包工頭徐和軍通過雲和縣縣鄉公路管理所職工王益榮牽線,掛靠義烏工程公司並以其名義參加競標,得以承建第四標段工程。同年10月,景泰公路指揮部與杭州暢順交通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監理合同,由其派出陳國平擔任駐該工程監理辦公室主任,張劍飛擔任現場監理。
2000年10月12日,徐和軍、王益榮作爲乙方與甲方義烏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開秀簽訂了《勞務施工責任合同》,約定上交給義烏工程公司工程管理費36萬元,義烏工程公司將此項工程轉包給無資質的王、徐二人。同年9月份,徐和軍又將工程非法分包給無工程資質的木工傅偉武(已在事故中死亡)和包工頭林有榮。
此間,義烏公司派出人員和杭州的監理公司派出人員,均沒有承擔起應盡的職責。時任項目經理的傅建強和質檢負責人的何雪峯、現場監理張劍飛、技術負責人傅賢進、時任監理辦公室主任的陳國平,都因種種原因未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而任施工單位在無圖紙資料的情況下繼續施工。2001年1月4日下午4時,當工程拱圈砌築距合攏還剩4米時,發生拱架突然坍塌,造成8人死亡,15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後,省、市兩級有關部門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橋拱架失穩,而拱架失穩的原因是由於施工單位未按橋樑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搭設拱架的部分材料不合格、拱圈施工工序不符合技術規範從而導致拱架因超過其承受能力而發生整體坍塌。
法院認爲,本案系一起多因一果引起的重大責任事故案,表現在無工程資質的工程承包人徐和軍、王益榮疏於管理,傅建強、傅賢進、何雪峯爲主的工程質量把關人員有的離崗,有的憑經驗辦事,而負有監理職責的監理人員陳國平、張劍飛監理不力,同時,加上施工人員傅偉武(已死亡)、林有榮違規操作,金開秀作爲義烏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違法轉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終審判決中,除金開秀免於刑事處罰外,其餘8位被告分別被判處三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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