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權”編中明確規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權或者損毀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最終通過的民法典中保留了這些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無疑將是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可喜的創舉。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01年2月26日通過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正式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以大量司法理論和實踐作爲基礎,民法典以國家基本法的權威保障公民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說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已經成熟。
中國向來有格外注重精神力量的傳統,但在傳統文化特別是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更多地強調了普通人或某一羣體社會成員的義務,卻相對漠視了他們作爲“大寫的人”生而有之的各種權利。表現在精神價值上,就是更多地看到了普通人對社會盡義務、做貢獻、流血犧牲將產生的精神影響力和感召力,而當普通人在精神上受到了顯而易見的傷害,即普通人的“精神安全”受到威脅或損害的時候,法律卻往往不能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有時甚至對普通人的“精神安全”視而不見。審議中的民法草案被稱爲中國“最大的權利法”,它的使命就是要將中國公民理當享有的諸多權利落到實處,其中自然應該包括免於恐懼,追求精神平等,建設有尊嚴、有意義的個人生活等“精神安全”方面的權利。
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大體系中,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保護要受到法律保護,看來已經不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批覆》中“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犯罪行爲而遭到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後,被害人又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相當於拒絕了對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法律保護;行政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沒有被明文拒絕,但在很多時候也因爲所謂“於法無據”而得不到肯定。在這個失衡的格局之下,一個公民如果被鄰居辱罵,他/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但一個公民如果被歹徒強姦,或者受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對不起,他/她卻無法通過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獲得哪怕一分半釐的精神損害賠償。爲了更好地保護中國公民的精神安全,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現在是該認真研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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