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美化城市景觀,加強夜景燈光建設和管理,依據《天津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天津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決定,於2003年元月5日至2003年元月20日,對夜景燈光進行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治理範圍:中心城區及其他區縣政府所在地。
二、治理重點:建築物、構築物外部裝飾照明燈光;戶外廣告、牌匾字號、標識和商業櫥窗裝飾照明燈光;橋樑、廣場、公園、綠地、雕塑小品等公益性裝飾照明燈光。
三、治理標準
(一)完好標準:各類夜景燈光設施要乾淨、整齊、無漆皮脫落,無老化破損;夜景燈光供電線路和電器處於安全和正常工作狀態,光源無損壞,無光衰。
(二)啓閉標準:建築物、構築物對外部裝飾照明燈光,每週五、六、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啓至22點30分關閉。戶外廣告、牌匾字號、標識、商品櫥窗、橋樑、廣場、公園、綠地、雕塑小品等裝飾照明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啓至22點30分關閉。夜景燈光需提前開啓或延時關閉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掌握。節日及重大活動期間應按市容管理部門的要求啓閉。
四、夜景燈光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須按本通告要求認真做好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檢查,對未達到完好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確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各區縣市容委(局)、綜合執法機關要認真組織好此次專項治理活動。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本通告的,將給予通報批評或在媒體曝光。
特此通告。
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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