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儘管不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受益人,但在丈夫遭遇不幸時,能不能從保險金中分得相應的補償呢?今天上午,和平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肯定地回答了這個問題,依據是新近實施的《保險法》所規定的“補償性原則”。
本案的原告馬某在本市經營了兩家公司,張某在馬某的公司裏擔任司機。馬某於2000年9月以僱主身份作爲投保人,爲僱員張某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投保10萬元,並設定馬某自己爲受益人。2001年12月底,張某離開了馬某的公司。2002年5月,張某爲他人跑運輸,駕車行駛至京哈公路一立交橋處撞到橋墩上死亡。事故發生後,馬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索賠,而保險公司認爲馬某申請理賠的書面材料不全而不予理賠。馬某於是向和平區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張某的妻子兒女認爲本案的審理結果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申請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他們認爲,張某死亡後,應該由他的妻子兒女獲得賠償,而不應該是馬某。
和平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首先這份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保險公司應該根據保險合同向馬某支付保險金10萬元;其次,考慮到馬某承認投保的目的是支付僱工因公傷亡的賠償費用,根據《保險法》補償性原則馬某必須對張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才能取得保險利益,張某的家屬理應從保險金中得到經濟補償。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馬某保險金10萬元,馬某支付張某的家屬補償金50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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