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在天津市上下熱情關注和支持海河兩岸綜合開發改造的大好形勢下,經市政府批准,市財政局推出海河兩岸綜合開發改造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自今日起正式付諸實施。
具體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是———
一、對投資海河兩岸基礎性設施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海河兩岸規劃範圍內特許經營權或投資項目專營權,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2年內,返還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1年至3年內,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對直接從事海河兩岸基礎設施開發的企業,其轉讓、拍賣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以道路、橋樑、公共建築冠名權取得的收入,以路牌、霓虹燈、燈箱爲載體發佈廣告或轉讓廣告經營權取得的收入,以轉讓基礎設施所有權取得的一次性轉讓收入,經主管財稅部門審批,從2003年1月1日起,可在1年至5年內返還已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企業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以及爲籌集建設資金所簽訂的集資債券合同、銀行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對企業徵用海河兩岸開發改造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房產,免徵在辦理土地、房產權屬轉移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
三、對新辦獨立覈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新辦獨立覈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獨立覈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事業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一年。上述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到期後,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視企業經營的具體情況,給予一年返還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
四、對新成立的專門從事海河兩岸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經市財政局審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稅務登記,企業繳納的地方稅收入繳入區縣級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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