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杭錦旗蒙古族幼兒園老師吉木斯等人怎麼也沒有想到,她們精心輔導的少兒舞蹈和聲樂節目獲獎後,指導教師卻變成了別人的名字,她們一怒之下與冒名者對簿公堂,最近法院一審判決冒名者侵權。
2001年8月,在山東威海舉辦的第二屆上,由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羣藝館選送的舞蹈節目《拉馬頭琴的小牧童》和聲樂節目《馬蹄聲聲》分別獲得了金獎和銀獎。這兩個節目的原編導老師吉木斯和辛美琴、郝利華等卻看到自己編導的節目獲獎後,“指導教師獎”被盧美芬、安琪、託婭等幾名羣藝館老師拿走。她們便多次與鄂爾多斯羣藝館及拿走“指導教師獎”的羣藝館幾名老師交涉。一番周折之後,在2002年1月12日吉木斯莫名其妙地收到了大賽組委會補發的一個證書,但是和盧美芬、安琪、託婭的證書筆體和編號大不一樣。
吉木斯等認爲,這樣不知來歷補發的一個證書並不能抹掉盧美芬等3人對自己著作權的侵害,於2002年10月29日,將鄂爾多斯羣藝館的盧美芬、安琪、託婭告上法庭。訴請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盧美芬等人立即停止侵權,賠償被告給自己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25萬元,並撤消3人的獲獎證書,追繳非法所得和獎金。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獲獎作品的原創和指導老師是吉木斯,對此雙方均無疑義。現3被告盧美芬、安琪、託婭持有這一作品的獲獎證書,且證書是由選送單位被告羣藝館同意填報獲得的。依據大賽組委會的解釋,被告不應獲得這一獎項,故4被告均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羣藝館是這一參賽節目的選送單位,負責對節目各環節的審查把關,故應承擔主要責任。盧美芬、安琪、託婭等3被告將不屬於自己作品的獲獎證書持爲己有,侵犯了原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訴被告侵權的理由能夠成立,予以支持。
2002年12月17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羣藝館、盧美芬、安琪和託婭應立即停止侵權,並向原告吉木斯當面賠禮道歉。二、被告羣藝館賠償吉木斯經濟損失5000元,於判決生效後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1000元及其它訴訟費80元,共計1800元由羣藝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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