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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6日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審因犯煽動顛覆國家罪、爆炸罪和犯煽動分裂罪、爆炸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分別判處死緩和死刑的阿安扎西和洛讓鄧珠,被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8月20日以被告人四川甘孜藏族僧侶阿安扎西涉嫌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爆炸罪,被告人四川甘孜藏族農民洛讓鄧珠涉嫌犯煽動分裂國家罪、爆炸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1月2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經審理查明並認定:2000年底以來,被告人阿安扎西、洛讓鄧珠爲達到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多次密謀策劃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並散發煽動分裂國家的傳單。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間,洛讓鄧珠先後在四川省康定縣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廣場等5處實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和財產損失100餘萬元,同時在爆炸地點散發煽動分裂國家爲內容的傳單。此外,洛讓鄧珠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兩被告人均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阿安扎西、洛讓鄧珠的行爲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爆炸罪,且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2002年12月2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對被告人洛讓鄧珠以爆炸罪、煽動分裂國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阿安扎西以爆炸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洛讓鄧珠服判,不上訴。被告人阿安扎西不服,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月26日經二審裁定,駁回被告人阿安扎西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一、二審期間,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告人阿安扎西委託的兩名律師,以及因被告人洛讓鄧珠沒有委託辯護人,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後指定的兩名律師依法爲被告人進行了辯護。
被告人阿安扎西,男,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縣紅龍鄉烏託寺僧侶。被告人洛讓鄧珠,男,1974年6月15日生,藏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縣人,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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