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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關注的“銀行保衛處處長孫彥在警車裏強姦女青年”一案,經西安市長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孫彥有期徒刑3年,並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80元。由於受害人不服,於去年12月向長安區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日前,西安市檢察院審查此案後,認爲該判決明顯偏輕,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02年7月9日,西安某銀行保衛處處長孫彥駕駛本單位警車,將女青年高某誘騙上車後,拉至長安區灤鎮一偏僻處,以言語相威脅,將高某在警車裏強行姦污。案發後高某快速抄下孫的車牌號,並很快乘出租找到了一位親戚向警方報案。長安區警方於當日下午6時左右,將孫彥抓獲,8月2日孫彥被正式逮捕。長安區法院審理後判處孫彥有期徒刑3年,宣判後受害人不服,向長安區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
長安區檢察院認爲判決明顯偏輕,報請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真審查後認爲,被告人孫彥身爲保衛人員在警車上強姦婦女,社會影響極爲惡劣,且從歸案到開庭,孫彥始終拒不認罪,態度頑劣,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而一審判決對孫彥只處以強姦罪的最低刑期3年(刑法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強姦罪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明顯偏輕。於是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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