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不擇手段瘋狂斂財,建造個人“莊園”的瀋陽鉅貪,原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夏任凡貪污犯罪10起,貪污公款總計人民幣818.9萬元;挪用公款犯罪5起,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837.8萬元;受賄8起,共計人民幣66.8萬元;行賄1起,數額爲人民幣38.8萬元。被告人夏任凡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夏任凡身爲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擔任瀋陽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瘋狂斂財,建造千畝莊園,達到無以復加的地步。1997年7月至2000年9月,夏任凡擅自將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1252.8萬元轉入董志順及其親友的個人帳戶,其中該款1106.8萬元用於建造個人“莊園”。1998年11月至2000年4月,在董志順爲瀋陽客運集團公司購買煤炭過程中,夏任凡指使董志順採取虛開發票的手段,騙取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公款279.5萬元,用於個人“莊園”購煤等支出。1999年9月,夏任凡採取欺騙手段,以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支付“華銅鎮度假村”工程款爲名,將轉給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750萬元中多付的200萬元,用於償還大連洪富集團有限公司爲其個人“莊園”施工墊付的工程款。2002年2月,夏任凡採取重複支出的手段,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張慈,以支付“華銅鎮度假村”設計費名義,從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給瀋陽華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經理王華濤轉帳支票30萬元,用於支付其個人“莊園”的土建工程設計費;2000年9月,夏任凡採取欺騙的手段,以支付“工程預付款”的名義,指令瀋陽客運集團公司基建處長王莉娜付給王華濤轉帳支票50萬元,用於其個人“莊園”別墅裝修工程。1999年10月,夏任凡用下屬單位瀋陽客運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公款10餘萬元,爲其個人“莊園”購置了桌椅、沙發、炊具、廚具等生活用品。從1997年開始,夏任凡每年以“補充瀋陽客運集團公司招待費”的名義,向下屬南站長途客運分公司索要“帳外款”12萬元,爲其個人“莊園”安裝衛星接收和空調設備。
夏任凡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1999年4月,夏任凡收受沈飛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王某和周某爲推銷“沈飛牌”客車而給予的5萬元,隨即決定購買50臺“沈飛牌”客車,然後又收取周某給予的6萬元。1999年8月,夏任凡收受遼寧黃海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某爲感謝從該集團購車和催要購車款而給予10萬元。1999年10月,夏任凡利用負責審批新開客運線路的職務便利,借瀋陽靚馬集團公司申請開闢客運線路之機,向瀋陽靚馬集團董事長王某索要陽光溫室大棚兩個,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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