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監獄刑滿釋放6天,又爲圖財再次身犯搶劫大案。2月1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石友、楊政祥犯搶劫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現年40歲的劉石友是湖南省新化縣農民,1983年就因盜竊被新化法院判刑3年,1986年釋放;1998年,他又因盜竊被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判刑4年。2002年1月19日,他和被告人楊政祥(38歲,貴州省鎮遠縣農民)一起從廣東省北江監獄服刑期滿被釋放後,二人結伴來到龍崗區橫崗鎮,住在楊的哥哥家中,因身上沒有錢,劉石友遂提出搶劫,楊政祥表示同意。
2002年1月23日,劉石友和楊政祥竄到龍崗區南澳鎮,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兩把水果刀,由劉石友外出“踩點”,確定搶劫作案目標。同月25日凌晨3時許,劉、楊二人攜帶水果刀竄到南澳鎮東山村水產碼頭旁一家雜貨店,劉找到一根鐵棍,撬開窗戶,進入店內。此時,正在店內睡覺的店主呂某夫婦被驚醒並呼救,楊、劉用刀逼住呂某夫婦,威脅其不要出聲,把錢交出來。但呂某夫婦反抗併發生扭打,劉、楊二人即共同持刀朝呂某頸部等部位狂刺19刀,朝呂某之妻王某頸部等部位狂刺3刀,致呂某當場死亡,王某重傷。爾後,劉、楊在房內搜得現金人民幣9000餘元,楊還從倒在地上的王某手上取下金戒指一枚,隨即逃離現場,分別將沾有血跡的衣褲、水果刀等扔進附近樹叢和海中,在乘坐818路公共汽車逃跑時,於當日早晨6時30分被布控的警方抓獲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