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實施近2年來,法院對婚姻案件審判工作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通過對北京市一個區級法院2002年審判的2000餘件離婚案的調查發現,離婚案呈現出遭受家庭暴力迫害者能夠依法獲得賠償;捉姦證據難以取得;夫妻訂約權在離婚中已經凸現等三大特點。
特點一家庭暴力受害者獲得賠償
馬女士與丈夫在婚後因家庭瑣事時常發生矛盾,最後發展成爲家庭暴力。2002年2月19日晚上,丈夫一時氣急,揮拳打傷馬女士。馬女士到醫院就診後,丈夫還追到急診大廳外,又將馬女士提起後用力往臺階上墩。後經法醫鑑定爲:“右眼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骶骨末節右側骶骨翼及尾骨骨折,該損傷爲輕傷(偏重)。”馬女士的丈夫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還判決男方在刑滿釋放後3個月內賠償馬女士醫藥費2000餘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2002年,該法院有5起因動手打架導致離婚的案件,其中3起未被確認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沒有獲得精神賠償,另外2起離婚案件則構成家庭暴力,無過錯方獲得了精神賠償。
特點二姦情無證據難以獲賠償
新《婚姻法》實施後,很少有人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獲得精神賠償,主要原因是作奸雙方大多行事隱蔽,受害方很難取證。該法院在2002年審理的近2000件離婚案件中,只有一件的當事人是因此依法獲得了精神賠償。該案中的無過錯方——丈夫發現姦情後,沒有聲張,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公安機關巧妙地獲取了姦情證據。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偷情的妻子自覺理虧,同意賠償丈夫精神損失費一萬元,此案最終以調解離婚結案。由此,對於如何獲取姦情證據,還需總結經驗。
特點三夫妻訂約權凸現
劉女士在丈夫的勸說下,做了兩次人流,第二次還是雙胞胎。爲了一些家庭瑣事,兩人經常打架,在丈夫提出分居後,劉女士患上憂鬱症。在走上法庭前,劉女士委託母親與其夫談離婚之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3000元現金及一些家用電器等給劉女士。在法庭審理中,其夫對約定反悔,表示現金只給1500元。法院經過審理後,按照協議內容判決分割了財產。判決後,丈夫不服,提出了上訴,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婚姻法》這一新增加的條款,法學界稱爲夫妻訂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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